引以为戒!萍乡市公布七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中国江西网萍乡讯 方鹂、记者陈成报道:12月26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提醒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支队收集整理了今年12月全市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12.10”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7年12月10日14时35分许,何某驾驶赣J J2****小车,在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烈士陵园门口路段掉头时,因操作不当,与停在道路边车主为钟某的赣J1****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何某驾驶小车未集中注意力,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教训
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集中注意力,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道路上出现各种紧急情况,也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避让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案例二:开发区“12.9”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7年12月9日晚上,糜某驾驶无牌货车沿朝阳路由北(福田方向)往南(硖石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途经开发消防大队门口路段靠最左侧车道逆行。这时,遇杨某驾驶赣J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路段由南往北相对驶来。因糜某驾车逆行;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避让时连车带人倒地,摩托车在倒地滑行时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糜某驾驶无号牌、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逆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事故中,糜某为图省事提前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固然违法,但是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连小朋友都朗朗上口,而且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直都在严厉打击酒驾,但是仍然有很多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认为自己也没喝多少酒,不会出事。惨剧已然发生,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得酒后驾车。
案例三:“12.11”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12月11日晚上,李某驾驶无牌农用车由莲花县升坊镇往莲花县升坊镇浯二村方向行驶,18时25分许,行驶至319国道莲花县升坊镇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将其前方站在公路右边的尹某碰撞,造成尹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及解析:1、李某所驾驶的农用车没有相关合法手续,驾驶多年也没有经合法登记上牌,属于所谓的“黑车“。此类“黑车”普遍活跃在乡村之间,在其所在地的村子周围,不论是乡村道路、还是县级道路到处乱行,无视交通规则;2、超负荷运转,出现的险情多。大部分农用车辆经年不修,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属“老牛拉破车”,而且此类车在加速到一定车速后,制动能力变差,一遇到突发险情不能及时把控或停车,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并且这种车辆因未挂牌无法购买到交强险,事发后受害者方很难得到相应的合法赔偿,极易引发社会矛盾。3、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驾驶此类车辆驾驶员多数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常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驾驶员所见“世面”不多,眼界不宽,自我约束力不强,参与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很大。他们又害怕被交警查处,为躲避交警查处心存侥幸专挑“空档”上路行驶。4、该事故发生当日为晚上,由于此时间段车辆较少,驾驶员心理上容易松懈,加上在晚上虽开启了远光灯但灯光昏暗,现场道路两旁没有安装路灯,使得给驾驶员视野上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造成了事故的发生。5、农用车驾驶员年龄大、文化素质低下,当年龄步入老年化就会使得生理各项机能逐步弱化,反应能力以及判断力明显迟缓,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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