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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交警大队向大江网介绍“8·31”交通事故“冯文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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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车逆行酿事故却负次要责任?莲花县一村妇状告公安局

  大江网萍乡讯 记者万炳全报道:大江网12月16日报道的《警车逆行酿事故却负次要责任?莲花县一村妇状告公安局》一稿,引起了莲花县交警大队高度重视,当晩23:00,该大队分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刘剑宏,就“8·31”交通事故“冯文案”,向大江网介绍详细情况。

  刘剑宏说,8月31日中午,朱伟(男,50岁,家住莲花县琴亭镇六模村)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南)开往六模村家里(北),12时34分许,行驶至莲花县永安大道六模村小兵修理厂门口路段时,遇前方同向冯文(男,28岁,莲花县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赣J908H警车。此时,警车亮右转向灯往路面东侧靠,欲左转弯掉头,但司机冯文发现朱伟驾驶的摩托车后将警车停住,让出路东侧一整条车道让摩托车先行。朱伟驶过该警车与东侧隔离带之间的路面后,与隔离带边缘石相撞,人车摔倒于机动车道内路面东侧紧靠隔离带处,其头部与路灯杆相撞,造成朱伟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冯文为县交警大队民警,其所驾车辆为该大队警车,属回避情形,所以,大队领导第一时间主动向县公安局领导、市交警支队、县检察院、县政法委报告,并请以上单位介入该案的进一步调查。同时,大队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县领导十分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县政法委牵头,司法局、信访局、琴亭镇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为了对该案进行更加专业性的全面深入调查,县政法委领导向市交警支队发出书面邀请函。市交警支队在接到邀请函后,立即派人赶到莲花县,重新对该案调查取证。该案的调查取证结束后,在市交警支队的直接业务指导下、县政法委的全程监督下,案卷资料 以县交警大队的名义制作及送达。该案经市交警支队案件审核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后,在9月27日出具了该案责任认定书的建议函。建议函建议,朱伟负主要责任、冯文负次要责任。

  县交警大队根据支队的建议函在10月8日制作了该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朱伟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见冯文驾车的动态时判断错误后采取相应措施不当,加之其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事故后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文驾驶车辆已经接听完手机行驶了一段路程后,亮右转向灯往路面东侧靠及将警车停住的过程中,对摩托车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和影响,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该案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复核。民事赔偿方面,冯文积极主动,同意在户口标准上让步赔偿,但朱伟家属仍不依,双方分歧较大。经过交警部门反复沟通和正确引导后,朱伟家属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