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奕真、潘伟聪、谌模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福康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 2020-03-07 15:02 热度: 68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340号
谌模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福康汽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奕真、潘伟聪、谌模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福康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