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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家有电动车的快看!这件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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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知道,

一旦骑行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很可能将因“无证驾驶”

而附上事故全部责任。

近日,

抚州乐安的一名超标电动车车主

在肇事伤人后,

就因此被交警认定须负事故全责,

同时还得承担伤者2.89万元的赔偿款。

但是后来,

车主将电动车生产厂商告上法院,

生产厂家也被判担责,

怎么回事?

骑行超标电动车伤人赔偿2.89万元

今年8月2日上午,乐安县男子李某在骑行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把正常靠边行走的行人邓某给撞伤了,造成邓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严重骨折。

图文无关

乐安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经过勘察事故现场,及对李某骑行的这辆两轮电动车作相关鉴定后认为:虽然这辆电动车购买时间不过一个月,但根据相关国标,这辆电动车属于“超标车”;根据相关交通法规,应按机动车论处。

鉴于李某有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邓某受伤严重后果,乐安交警部门据此认定,李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图文无关

为了向电动车车主李某追讨医药费及其他赔偿费用,协商未果的伤者邓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负有事故全责的车主李某应向邓某赔偿2.89万元

法院认定电动车有产品缺陷厂家应担责

面对近3万元的赔偿款,车主李某觉得自己“很委屈”。李某认为,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当时自己骑行的这辆两轮“电动车”实际是电动轻便摩托车,本属于机动车范畴,可车辆产品说明书上却并未对车辆“超标”情况作任何说明,直接导致了他“无证驾驶”;另外,也正是因电动车“超标”,才会令车辆超速,从而造成将邓某撞伤的严重后果。

今年9月初,李某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生产不符合电动车质量标准车辆的法律责任。

图文无关

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说明书对肇事车辆额定载员及骑行事项的描述与电动自行车一致,消费者理所当然产生该车系非机动车的认知;而该车系超标生产,被告生产商未就车辆实际属性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使得该车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情形,且该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原告李某驾驶车辆的过错,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由某品牌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向伤者邓某支付的2.89万元赔偿金,其中8成由肇事者李某承担,剩余2成将由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

一定要到正规商家、

购买正规电动车,

否则很容易出交通事故。

同时告诉大家,

应该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