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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线坠地致路人重伤 所有人管理不善担责

  因通讯光缆线坠地,江西玉山县城同一时间同一路段先后发生了三起车毁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一起受害人卢某、杨某夫妇将两通讯光缆所有人诉至法院。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玉山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玉山分公司)各赔偿原告卢某、杨某夫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计231785.1元。

  2013年7月25日4时30分许,天未亮,忙于生计的城郊农民工原告卢某便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携带其妻杨某进城务工。当行至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大道由西向东至甘露园路段时,被掉落的被告电信玉山分公司和联通玉山分公司的通讯光缆线绊倒,造成车损及卢某夫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夫妇入住玉山县人民医院,卢某经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侧动眼神经损伤;3、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卢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杨某经诊断为:1、左第五掌骨骨折;2、脑震荡;3、多处软组织挫伤;4、左眼眶骨折。为此,卢某夫妇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63570.2元。

  事故发生后,玉山县交通警察大队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调取卡口拍照、监控录像排查嫌疑车辆,未发现有超高货车在事故前通过并刮碰该路段上方的通讯电缆线,从而认定事故光缆线系自然松动脱落。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该路段上方的通讯光缆线分属两家公司,因未能有效维护致使散落的通讯光缆线下垂横跨道路两端,造成过往车辆被绊倒摔伤。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起决定作用。最后确认电信玉山分公司与联通玉山分公司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起事故的受害人均不负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电信玉山分公司与联通玉山分公司对其所有的通讯光缆线,未尽到正常有效的维护义务,致使横跨道路两端的通讯光缆线因年久失修自然脱落,从而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规了《国家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两被告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江西法院网)

编辑:sfedito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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