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玉山交警悬赏一万元征集线索
中国江西网上饶讯 记者刘娟报道:9月11日,记者从玉山县交警大队获悉,2018年9月9日11时31分许,一辆三轮电动车在320国道521KM玉山县文成镇邱家村杨家路口路段与占鹏飞驾驶赣ER365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占鹏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轮电动车逃离现场。望知情者或目击者能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对提供线索帮助破案者,将给予保密并奖励壹万元人民币,也希望肇事者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万警官 13807937709
07932553360
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9月11日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3、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