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山“9.5”警情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8年9月5日晚发生的致韩某婧受伤死亡的“黄某鑫交通肇事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为了澄清事实真相,回应社会关切,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9月5日20时28分许,黄某鑫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韩某婧(未正向骑坐)沿铅山县河口镇九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九阳大道“民肴故事”酒店门口路段,遇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此路段开展执法检查。为逃避检查,黄某鑫驾车未减速停车,连续绕过前方2位辅警后,撞到第3位正在执勤的辅警林某龙,其摩托车倒地侧翻,造成摩托车乘客韩某婧颅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黄某鑫和辅警林某龙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二、交通事故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开展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和执勤人员,调取执法记录仪现场音视频资料、周边商铺监控录像以及事发前后过往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
铅山县委、县政府和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均对该案高度重视,铅山县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积极开展法律宣讲、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决定异地用警,指定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侦办此案。目前,该案件已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黄某鑫已于9月21日被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管辖此案的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于9月14日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某鑫的行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韩某婧的行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林某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并通过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微信公众号“上饶交警”予以了发布。
9月27日,江西卫视五套《新闻晚高峰》栏目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报道,报道中公布了一段肇事司机黄某鑫对于事发经过陈述的视频。在视频中,躺在病床上的黄某鑫在死者家属的询问下,明确表示执勤交警没有拉扯自己。
四、死者家属访闹情况
案件发生以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组本着“尊重事实、敬畏生命、依法理性”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耐心引导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依规解决该起事件。然而,死者韩某婧的家属一直表现出不理性、不配合的态度,不听劝解,执意将死者尸体停放在铅山县人民医院太平间长达40多天,并到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闹访,越级到省上访,在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视频,歪曲事实,恶意造谣。
(一)9月11日上午7时50分许,韩某婧家属30余人到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门操场上,拉横幅、举牌子,持死者相片向群众哭诉,时间持续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交警大队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9月12日,获悉韩某婧家属扬言并前往横峰县准备冲闯正在举办的“第九届环鄱阳湖国际自行车大赛”现场,工作组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恶性事件,派出河口镇村干部赶赴横峰,跟进开展对韩某婧4名家属的规劝工作,阻止了冲闯事件的发生。
(三)10月15日,死者家属金某英等人越级到省信访局上访,罔顾已经公布的案件事实,无理要求追究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法责任。
(四)10月17日晚开始,网络上出现以韩某婧的家属名义发布的“10.17转移尸体”的视频,该视频中配有歪曲事实、恶意造谣的言论,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死者尸体处理经过
为了妥善处理死者韩某婧的尸体,铅山县工作组和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次耐心细致地开展了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但死者家属始终置若罔闻。
(一)9月12日晚,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河口镇干部的陪同下,到铅山县人民医院向韩某婧家属宣布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韩某婧家属送达了《尸检报告》,告知韩某婧家属如果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韩某婧家属拒绝签收。
(二)9月14日下午17时,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到韩家村委会与韩某婧家属见面,向韩某婧家属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告知韩某婧家属: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告知应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韩某婧家属拒绝签收。
(三)由于死者尸体停放至9月27日到期后仍未办理丧葬事宜,9月28日上午10时30分,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韩家村委会第二次告知韩某婧家属,如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办案民警还与河口镇干部共同做韩某婧家属的思想工作,希望韩某婧家属能主动将死者尸体存放到铅山县殡仪馆。韩某婧家属当场拒绝。
(四)鉴于韩某婧家属一直未将死者尸体搬离县人民医院太平间,10月17日上午9时,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韩家村委会,再次告知韩某婧家属“尸体已逾期未处理”,希望韩某婧家属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韩某婧尸体。但是,韩某婧家属仍然拒绝。
10月17日下午,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宣传等部门,在宣讲了“三堵三闹”相关后果后,依法将一直停放在铅山县人民医院太平间的死者遗体转移到铅山县殡仪馆。在转移的过程中,铅山县公安局和河口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阻扰转移的死者家属进行了劝解带离。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韩某婧尸体从铅山县人民医院的太平间转移至铅山县殡仪馆存放。
下一步,工作组将继续努力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如果死者家属依然歪曲事实,混淆视听,上访滋事,执意不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诉求,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法果断处置。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
铅山县“9.5”警情处置工作组
2018年10月19日
【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江西省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条例》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遗体。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遗体移送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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