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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赔偿 法官调解案款一步到位

  中国江西网彭泽讯  通讯员魏文报道:“多亏了法院的调解,我的案款才能及时落实!”10月14日,在彭泽县人民法院马当法庭,一位当事人动情的说道。今天,他是来专程感谢承办法官的执行调解工作的。

  原告潘小明于2014年3月不幸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出院后,潘小明及时提起了诉讼,将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要求按农林牧副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法院在依职权调查后,确认原告在城镇工作生活多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在被告保险公司坚持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很快,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潘小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

  案件宣判后,在送达判决书后的第十五天,法庭接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诉状,坚持不服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法庭很快通知了潘小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一事。当天下午,潘小明就心急火燎的来到了法庭,情绪非常激动:“这我好不容易松口气,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借来的医药费那些也可以还了,保险公司怎么这么不近人情啊?如果他们这么上诉,我得拖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我应得的赔偿啊?我哪有钱去继续治疗了啊!”

  也不怪潘小明这么垂头丧气。如果真的按照上诉程序走下去,那么潘小明的理赔款就会一直拖下去。而潘小明的医药费还是四处凑齐的,接下来的后续治疗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潘小明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已难以继任原来的工作,家庭经济已经陷入窘境。

  承办法官分析:本案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误工费赔偿有法有据,上诉被推翻的可能性极小;即使真的被改判,保险公司仍旧要对潘小明进行赔偿。但是这一来一去,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可能耽误到潘小明后续治疗的最佳时机。趁着保险公司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之前,思来想去,法官决定在此执行过程中,进行调解。

  如约来到马当法庭后,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就坦言:上诉是公司的制度规定,要将损失减至最低;反正最后当事人一定会得到案款,只是时间的长短问题。面对保险公司不近人情的态度,承办法官正色道:毋庸置疑,上诉是每一个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保险公司当然可以误工费过高或其他理由进行上诉。但是,在此案中,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相信你也对此十分清楚。最重要的,本案的原告潘小明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清楚,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要是等到上诉结果出来,恐怕在此期间他都无钱进行后续治疗,甚至可能造成终生残疾。一次理赔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小事,但是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大事,这些赔款可能是他们的救命稻草。别的交通事故赔款案件可能各异,但仅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开启下一场诉讼之旅对原告潘小明来说,是不人道的。假使你们上诉胜诉了,还是有案款要给当事人;上诉后的二审判决如果判定保险公司败诉,那么不仅耽误了原告潘小明的时间,更是对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诉讼资源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说是两败俱伤。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沉思良久,表示上诉是公司的决定,如果要调解的话,可能需要减少一些赔偿数额。承办法官将保险公司的意见告知了原告潘小明,潘小明和他的代理律师商议后,为了尽快拿到案款,同意了保险公司的这一调解意见。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保险公司放弃了上诉,与潘小明达成执行调解:保险公司在三日内赔付潘小明人民币59000元。三天后,案款如约到账。

  虽然赔款数额有所减少,但是潘小明还是很高兴,因为这意味着他可以马上进行后续治疗,早日康复了。承办法官也表示很欣慰。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近年来,执行难现象的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成为衡量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标志。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执行程序中的调解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将调解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积极引导,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的协议,对于解决执行难,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法院的主持下,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缓解执行压力,是实现司法效率和效益的最佳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