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都昌一女子虚构交通事故案情坑人害己
近日,江西省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通过多日的走访、排查……终于查清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案,该案属单方事故。
4月29日晚24时,该大队接110转警: 4月29日上午9时40分许,邵某某驾驶赣GM***6两轮普通摩托车由县城往余铺方向行驶,途经北多公路三房垅村路段(事发地点),对面有辆红色的小轿车占道超越同向而行的三轮摩托车,导致邵某某摔倒在路边的一棵树上身负重伤,因伤势严重已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红色轿车和三轮摩托车已离开事故现场,伤者亲属也把GM***6摩托推走。
该大队大队长曹协考虑到事后报案证据易灭失,且当事人伤势严重,责令城郊中队展开调查,快速侦破此案。城郊中队负责人游凯带领民警江华、黄文峰等火速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排查、走访周边群众。因肇事车辆已不在现场,无散落物、无血迹,一些有效证据因在大雨的冲刷下基本灭失,走访周边群众都说未看见事发经过。随后,办案交警通过调取卡口录像,排查9:00-10:00的过往车辆,发现有两辆红色的小型汽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经过事发地。通过询问司机,司机坚称没有看见事故,也没有超越车辆占道行驶,而且和肇事当事人是同一方向行驶。于是,民警请鉴定机构对肇事二轮摩托车进行痕迹鉴定。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周边群众、调取卡口录像、询问过往司机、进行痕迹鉴定发现了案情蹊跷,疑点重重:
4月29日上午9:00发生事故,为什么到当日晚上24时许报案;明明是同向而行为什么说成是相向而行;周边群众没有一个看见事发经过;报案人系伤者女儿在湖南工作,报案案情是转述的……
5月7日在伤者手术后能清楚表达的情况下,民警立马赶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伤者邵某某(男,56周岁,北山乡)进行询问,伤者坦诚陈述:“ 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我驾驶二轮男式摩托车沿北多公路由县城往多宝方向行驶,途经桃树岭三房垅村路段时,我对向方向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红色小型轿车朝我方向行驶,相距好远,当时天下着大雨,我打了下方向,滑倒在路基上,头撞在路边树上,摩托车压在我身上,当时我昏了过去,事后什么都不知道。”当办案交警询问他对这起事故有什么看法、补充时?他说:“此次交通事故是我个人不小心造成的,与任何车辆无关,感谢交警的关心。”经了解伤情,伤者颈椎骨折,中枢神经损伤,可能会造成人体部分功能丧失(即瘫痪),医疗费用达十多万元。
当对报案人邵某某女儿邵永某询问时,她陈述:“在我爸重伤昏迷时,我担心他迷糊记不清,就那样报了案,现在我撤案,我愿承担一切责任”。5月8日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赣GM***6二轮摩托车右侧车身所检痕迹系侧倒所致。通过调查取证、鉴定和当事人陈述,此事故属单方事故,一切损害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案,每位事故当事人及亲属应向交警部门如实交待案情;虚构案情、隐瞒事故真相只会坑人害己,浪费警力资源,如造成后果的,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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