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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审理首例“无名氏” 死亡交通事故案

  本报九江讯 刘怿、记者王平报道:25日,记者从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审查起诉时,妥善处理了一起“无名氏”交通事故赔付案件,这是九江市自2010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来,办理的首例无名氏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8月13日凌晨1时30分,犯罪嫌疑人胡某驾驶一辆大客车由东向西,经过九江市九瑞大道鹤问湖壹号小区的路口,与一行人(男性,约43岁,身份不详)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倒地重伤,胡某立即拨打110报警,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胡某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预交了15万元赔偿款。然而,事故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查明,经公告后仍无人来认尸。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其管理)和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无名氏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九江开发区财政局、交警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要求肇事方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款、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9332.80元,并直接汇入社会救助基金账户。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与九江开发区财政局沟通商定,开发区财政局在收到“无名氏”死者的赔偿款后,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处理。若5年内仍不能确定死者身份,该笔赔偿金可以依法核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