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履职时发生事故 法院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 2020-03-07 15:49 热度: 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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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7年8月30日13时许,被告刘某驾驶一汽车经进贤县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进贤县某中学路段时,遇同向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在向左侧超车过程中,其车辆右侧车厢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左前把手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34634.48元,期间,被告刘某垫付原告医疗费34634.48元,支付原告2000元营养费。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刘某系被告进贤县某社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正在执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刘某系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社雇请的司机,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社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法院酌情由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社承担10%即3463.45元。被告刘某私下支付原告的2000元营养费因系其自愿支付,故法院不再计算该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评论: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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