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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尤溪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交通肇事案

  正义网三明10月16日电(通讯员郑世贤 蒋浩瑾)近日,由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三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林某某交通肇事案,经三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获得改判,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林某某量刑畸轻依法予以纠正,将其刑期增加一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8月9日,林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被尤溪县交警大队决定罚款102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1月7日,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受伤趴倒在路面,林某某在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报警等义务,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径直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他人驾驶小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拖带碾压因伤趴到在路面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2018年1月26日,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第一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第一起事故次要责任;林某某负第二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不负第二起交通事故责任;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018年1月8日,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2018年5月14日,一审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严惩。该院高度重视,迅速指定专人查阅卷宗材料,深入调查核实后认为,林某某的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民警赶至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在事故现场的林某某进行询问,林某某否认自己与事故有关联,并在民警口头告知其留在现场等候调查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在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发觉后仍拒不到案,案发当天,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林某某拒不配合。

  林某某到案后供述反复,直至庭审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表现较差;林某某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林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损失,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交通事故现场行人车辆往来频繁,案发时间正值下班高峰时期,林某某未扶起受伤倒地的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事故现场而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漠视他人生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该院依法提请抗诉,并获三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