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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溪口镇:交通事故致死伤 人民调解息纷争

  原标题:建宁县溪口镇:交通事故致死伤 人民调解息纷争

   建宁县溪口镇:交通事故致死伤 人民调解息纷争

  2014年9月20日06时20分许,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村民陈某龙乘坐邻居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后车厢上,由建宁县往将乐县万安方向行驶至金泰线460km+900m(万安高速路口)路段时,由于驾驶人陈某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撞到前方路口处的花带及交通标志牌立柱上门后车辆往左翻倒,造成陈某、陈某龙受伤,经将乐县医院医治无效陈某龙于2014年9月27日死亡。2014年10月28日,针对此次事故,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将公交认字[2014]第00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陈某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范操作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陈某龙的妻子朱某、肇事方陈某的家属及雇主郑某就相关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2015年11月9日,死者家属朱某来到建宁县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溪口镇调委会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建宁县溪口司法所及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调处。调解人员一方面详细听取死者家属朱某的陈述,了解事情的经过;一方面为了找准该案节点,先后两次前往将乐县医院、将乐县、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收集有关证据。经调查取证:1.死者陈某龙与陈某是邻居,长年受雇于郑某在将乐县制种;2.郑某手上有陈某及陈某龙的制种工资10万元整(其中死者陈某龙3万元,陈某7万元),郑某说明这笔钱只有在双方达成和解后才会汇款;3.陈某龙、陈某在将乐县医院的医疗费5万余元是郑某垫付的;4.陈某的儿子陈某辉已支付了陈某龙的丧葬费3万元;5.陈某受重伤后已瘫痪卧床不起,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2015年11月16日,建宁县溪口司法所第一次组织双方调解时,死者家属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数额。面对如此要求,肇事方家属保持了沉默。陈某未按规范操作造成该事故,导致一条宝贵生命的丧失,适当的赔偿本是应该。无奈以陈某儿子目前的能力,确实无力承担。面对30万元的巨额赔偿,肇事方家属甚至连提出一方赔偿数额的勇气都没有。调解人员几次私下询问,做其思想工作,肇事方家属只是一味强调数额差距太大。死者家属认为其赔偿诚意不足,一怒之下便离去。
随后,死者家属朱某等人几次到肇事方家里哭闹,给已瘫痪卧床不起的肇事方及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得悉情况后,调解人员多次找死者家属、肇事方家属谈话,做其思想工作。面对极度悲愤的死者家属,调解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对死者家属朱某进行耐心解释与疏导。同时,将交通事故致死亡的赔偿项目,向其一一做了说明,希望家属能适当考虑肇事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面对肇事方家属,调解人员也将相关法律规定及调解不成走上诉讼途径后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向其做了说明,同时明确地告知肇事方家属,积极理赔与否是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的量刑标准之一,希望其能权衡利弊,拿出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可能进行赔偿。
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亲属、雇主郑某来到溪口司法所进行再次调解。调解人员的谈话起到了作用,调解一开始,死者家属就主动将赔偿数额降低到26万元。肇事者家属也根据自身的赔偿能力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26万与10万之间的明显差距,使调解现场持续了十几分钟的沉默。随后,死者家属立即有人破口大骂。10万元,死者家属认为陈某龙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条生命只值10万元……为了避免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调解人员再次将调解的基本原则等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强调,希望双方切实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赔偿数额。
调解工作继续进行,在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差距在一步步缩小。26万与10万,23万与12万,20万与15万……调解人员将各种利害关系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分析后,肇事方家属主动将赔偿数额增加到19万元,死者家属表示接受肇事方的赔偿。同时,雇主郑某愿意赔偿4万元给死者家属。至此,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的不断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由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溪口镇调委会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陈某龙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理应赔偿死者陈某龙相关方面的费用。
通过溪口司法所的积极沟通,稳定了受害人亲属的激愤情绪,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高效、便捷、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建宁县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