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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事故伤者无钱手术 闽运公司多次垫付医疗费用

近期,一位三明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今年5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伤者未能联系上肇事车主且无力承担手术治疗款项,希望闽运公司垫付却遭拒绝,盼当地调查处理。

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回应,2018年5月4日,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的客车途经宁化县城南乡蓬源路段时,与对向范某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货车驾驶员范某未按规范操作,负事故全责。伤者廖某宁化县医院治疗期间,因与范某沟通不畅,后者未能及时支付伤者治疗费,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垫付了3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5月15日,廖某在福州办理了出院手续并于5月16日转回宁化县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用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垫付的剩余款项缴纳后续治疗费用,未发现网友反映拒绝垫付的问题。

下一步,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将继续协调督促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要积极联系宁化县交警大队,做好协调货车车主范祥水对伤者廖凤兰后续治疗和赔偿相关事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网民留言】

清流闽运公司5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多人受伤,事故发生一个多月,伤者还在医院等待下一步手术,目前没钱交医疗费,货车车主失联,不接电话,我们乘客只有让闽运公司垫付,可闽运公司连最起码的社会救助及人道主义不负,也不付医疗费,让伤者自己负责,真诚希望市长百忙中帮忙处理,希望主编让我心声让领导知道。

答复意见:

《人民网》网友:

您好!欢迎您给三明市人民政府余红胜市长留言!您留言反映闽运公司5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不垫付医疗费的事项,清流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答复。

经清流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2018年5月4日16时,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驾驶员林文龙驾驶客车(车号:闽GY0792),从清流汽车站发往宁化方向,16时30分左右途经宁化县城南乡蓬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驾驶员范祥水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闽GKD538)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宁化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闽GKD538货车驾驶员范祥水未按规范操作,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按照宁化县交警大队安排,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当日晚上20时许,共有3名伤者住院,其中,一名伤者廖凤兰在宁化县医院治疗(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垫付医疗费8000元,范祥水垫付5000元),另两名伤者范清能、黄世来前往清流县医院治疗(费用由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缴纳,两名伤者分别于6月5日、6月20日出院)。

伤者廖凤兰在宁化县医院治疗期间,因与范祥水沟通不畅,后者未能及时支付伤者治疗费。为保障伤者廖凤兰得到及时医治,5月4日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垫付廖凤兰的医疗费8000元。5月6日伤者廖凤兰提出转福州市治疗时,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又支付2万元作为治疗费用(该笔费用转至伤者丈夫账户)。5月15日廖凤兰在福州办理了出院手续,目前,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前后共垫付廖凤兰的医疗费3万元左右,要求伤者提供目前治疗开支凭证,但因伤者拒绝提供福州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凭证,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所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用具体还有剩余多少金额不详。

从5月16日伤者转回宁化县住院治疗至今,廖凤兰也未要求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范祥水缴纳治疗费。据查,廖凤兰在转回宁化县住院治疗时,用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垫付的剩余款项缴纳后续治疗费用,分别为5月16日(1000元)、5月28日(600元)、6月7日(600元)、6月20日(600元),共计2800元。此外,在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的联系下,货车车主范祥水于6月20日也缴纳廖凤兰治疗费2000元。截止6月29日,伤者在医院的医疗费还剩有1680元。伤者表示因每天的治疗费用极少,暂时不需要缴纳医疗费。

6月29日,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前往宁化县交警大队与事故责任货车车主范祥水进行沟通,范祥水表示可以垫付费用,但需要伤者提供福州住院医疗费发票,以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1万元的垫付款,但伤者丈夫至今不愿意提供廖凤兰具体治疗的开支凭证。

调查核实过程中,未发现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在对伤者的救助过程中存在您留言所提及的“连最起码的社会救助及人道主义不负,也不付医疗费”的做法,而是在应负全部责任的货车车主范祥水未能及时支付伤者治疗费时,及时垫付了3万元的治疗费用,使伤者转院福州得到了及时治疗。

下一步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将继续协调督促清流县闽通公交公司要积极联系宁化县交警大队,做好协调货车车主范祥水对伤者廖凤兰后续治疗和赔偿相关事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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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