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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交通事故调解“四举措”成功调解案件突破2000起·福建日报社数字报刊平台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马悦 通讯员 张美艳)4月23日,在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大厅,市民陈先生和谢先生在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握手言和,此次调解的成功,标志着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结案数量突破2000起,有效发挥了调解工作的“第一防线”作用。

    自去年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以“方便群众、热情服务”为宗旨,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式,调解成功率大大提升,提升了广大群众的满意度。事故调解工作采取领导负责制,由大队长任组长,教导员任副组长,其他大队领导和各中队(室)负责人为成员。由分管事故中队的副大队长任调解室主任。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积极与辖区司法机关密切合作,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漳平市交警大队狠抓培训教育,开展接处警民警培训班,提高民警运用法律知识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能力。

    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调委会坚持“阳光作业”,实行办案人员身份、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事故调解事实和证据、责任认定依据和结论、处罚依据和决定、损害赔偿标准和调解规定“六公开”。建立警务公示栏,设立事故处理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预防和减少执法行为随意性。规范调解流程,建立矛盾纠纷登记、流转、协调等相关制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分类、归类处理,以“听、查、讲、办、调”为核心,探索总结出一套规范有效的调解程序。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做到平等地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个群体的正当权益。调解民警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以真心打动群众,以真情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