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除路障引发交通事故 上杭公路分局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3-07 16:15 热度: 544°
新华网福州1月19日电(记者沈汝发)因未及时清除路障引发了交通事故,福建省龙岩市公路局上杭县公路分局日前被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陈锦发等人因陈文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160093.88元的10%即16009.39元。
2006年8月28日晚9时许,陈文胜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205线时,与张尚龙驾驶的货车对向行驶时发生剐碰,陈文胜当场死亡。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根据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事故现场为平直水泥路面,道路左右车道均有泥土堆,只剩下路中间宽2.9米到4米的路面单行道可通行,发生碰撞的现场左右两侧的泥土堆高度为0.38米和0.45米。2006年11月2日,陈文胜的父亲陈锦发等人以上杭县公路分局未及时清理路障、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杭县公路分局为发生事故路段的交通主管部门,具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及时修复的法定职责。2006年6月至7月降雨量较大,山上泥土经过冲刷堆积在出事路段,致使交通中断,公路分局虽清理开设了一条单行道供通行,但对通行车辆而言过于狭窄,对通行特别是夜间通行存在潜在危险。
法院认为,上杭县公路分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当的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陈文胜与张尚龙行为造成的,因此应根据公路分局的过错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