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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德刚因与被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阳建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及阳锡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公 告

(2019)粤01民终7382号

阳锡丁:

    上诉人孙德刚因与被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阳建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7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孙德刚维修费3193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8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8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