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线逆向行驶撞死电动车驾驶员
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6月28日,本报以《惨烈!小客车越线撞上电动车》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泉州市泉港区的一起因汽车越线逆向行驶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7月26日,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向泉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细林犯交通肇事罪。泉港区法院于7月31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菊英、唐元珍、庄腰吓、唐伟娥、唐伟婷,亦向泉港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细林犯交通肇事罪
2018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细林驾驶闽C8X02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泉港区山腰普安村村道由三朱村往普安村方向行驶,与被害人唐水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水辉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公安机关事故鉴定认定,被告人陈细林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唐水辉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泉港区法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可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泉港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泉港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菊英、唐元珍、庄腰吓、唐伟娥、唐伟婷在诉讼中诉称,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39564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殡仪馆尸体冷藏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判令: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泉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22000元;2.被告陈细林应承担赔偿款49405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泉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细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对被告犯交通肇事罪一事无异议,但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事发后为抢救被害人垫付医疗费,请求对被告判处较轻的刑罚。
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泉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细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细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11月12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细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菊英、唐元珍、庄腰吓、唐伟娥、唐伟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120000元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理赔款175620.20元,合计人民币295620.2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前,陈细林于5月11日、7月13日和7月31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港区检察院及泉港区法院取保候审。11月12日,经泉港区法院决定,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据悉,陈细林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记者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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