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泉州交警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的9名驾驶人名单。
据介绍,9人名单中有6名驾驶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另有3名驾驶人因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
名单
案例一
2017年12月24日21时许分,张某醉酒后驾驶闽3xxx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03线从永春往德化方向行驶,途经苏坑镇嵩溪村部门口时,与对向行驶由潘某正常驾驶的闽C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8.19mg/100ml。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
2018年12月23日01时23分左右,吴某醉酒后驾驶闽Cxxxx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路方向沿金凤街往土厝格灯控路口方向行驶,途经金凤街139部队路口时碰撞在道路中心双实线上站立的行人郭某,造成郭某死亡、闽Cx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55mg/100ml。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
案例三
2018年05月08日02时57分许,林某泉饮酒后驾驶闽Dxxxx小型轿车(后载林某龙)从安溪县官桥高速出口往虎邱镇方向行驶,途经安溪县官桥高速出口路段时,碰撞路边停放的货车,造成林某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47mg/100ml。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泉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泉犯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以上三名驾驶人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哪些原因会被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闽南网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赵美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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