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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法院召开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 通报典型案例

东南网莆田12月2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12月2日上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荔城区人民大院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1年12月荔城法院交通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件5084件,审结5021件,审结率为99%,其中判决244件,调解撤诉4757件,调撤率95%,案件自动履行率99%。真正实现了“高、快、好、省”地审理案件,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案例:

案例1:

徐某文诉卓某海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告司机肇事逃逸致,法官促其近亲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卓某海驾驶小型客车与步行的徐某文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文重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卓某海弃车逃逸,并被公安机关刑事通缉。徐某文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40余万元。

经鉴定,徐某文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莆田市荔城区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对立情绪强烈、且肇事司机卓某海在逃而致无法调解,受害者妻子谢某平接近崩溃、也因此产生离家出走的念头。

2015年1月,徐某文的妻子对卓某海及其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经办法官立即启用诉调对接机制,由司法调解员与行政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法援中心、保险公司、心理辅导老师等部门人员通力合作,分头做工作,并且多次前往被告卓某海乡村走访其近亲属,向其亲属释法析理。最终于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卓某海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卓某海近亲属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450000元,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人民币 120000元。2015年6月,原告妻子谢超平欣喜地致电中心,其丈夫从植物人状态逐渐苏醒、恢复,并再次表示感谢、对一站式服务表示赞许。

(二)调处结果

本案因肇事司机汽车逃逸而导致案件无法调解,经办法官依托“九位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平台,充分利用调解资源,与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法援中心等部门通力协作、无缝衔接,多次耐心走访肇事司机住所地及其近亲属,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该案经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充分保障受害一方即因车祸致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为其争取到赔偿款,得以支持其后续治疗,且在一年后回访当事人时发现其从植物人状态苏醒过来,当事人妻子非常欣慰和感激。本案中,经办法官不仅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且真正做到为民司法,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郑某祥诉兰某志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告当事人在京经商,通过远程视频成功调解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兰某志驾驶闽BCN566号小型客车沿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由324国道往荔涵大道方向行驶,途经东圳路与胜利路交叉路段时,与原告郑某祥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第35030452015005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兰某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10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7630.15元。2015年12月31日,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中司鉴[2015]临鉴字第2122号《法医临床鉴定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二处十级。事故发生后,兰某志前往北京经商,受伤的郑某祥后治愈出院。为尽快取得后续赔偿款项,郑某祥向法院起诉了兰某志及其保险公司。

(二)调处结果

荔城法院交通法庭经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与各当事人取得联系,落实赔偿理赔问题。经多番努力,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出愿意调解的意向,但因兰某志身处外地,无法回来参与调解。经与双方沟通协调,为了让伤者尽快取得赔偿款,交通法庭决定启用远程视频调解平台。2016年3月14日,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调解室,各方当事人均现场到位,兰某也视频上线。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被告兰某志也在视频中以口头形式确定协议,并由法院书记员全程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存档。至此,一起矛盾纠纷最终以和平调解方式成功化解。

(三)典型意义

为解决异地当事人调解困难的问题,我院在全市法院首创远程视频调解,通过网络视频实现面对面沟通,并由书记员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协商过程一一记录下来,刻录成光盘保存于案卷档案中,还将调解协议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在线视频当事人,让其核对确认。这是我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解决审判调解实践问题的一个缩影。既保证了司法程序公正,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大大方便了群众,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案例3:

原告王某宝与被告姚某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告年老体衰且无独立经济能力、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0日6时许,被告姚某霖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莘郊加油站对面路段横穿机动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的正常行驶,致与原告王某宝无证驾驶的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宝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6日,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姚某霖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宝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103天,花去医疗费79731.96元。2015年7月17日,经鉴定,原告王某宝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伤残程度为二级。经双方沟通无果,遂起诉到本院。

本案中,人民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了中立评估,按照十年一周期的护理费期计算,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约48万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61800元,原告尚应获赔41万余元。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没有保险公司做后盾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被告姚某年满63周岁,年老多病,住所地为农村,无独立的经济能力,而原告王某尚需医药费继续治疗。

基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特殊性,经办法官我立刻做出判断:此案必须进行调解!

(二)调处结果

经办法官与司法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在庭前、庭中和庭后进行调解,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并深入被告住所地协同当地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协调, 经过近四个月的共同努力,被告的子女最终同意代其父亲再支付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5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年老体衰且没有独立经济能力,且所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交相关保险,法官如果简单刻板地作出判决,即便到执行阶段,在没有相关可执行资产的情况下,原告也很可能因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而影响其后续治疗。经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多次组织调解,使得案件一步步走向和解的可能,并且最终使原告及时拿到救命钱。这也是我院法官积极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案例4:

原告张某与被告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告为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在校大学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4日4时40分许,被告俞某驾驶无牌号助力车沿莆田市荔城区八二一大街由天九湾往莆田海峡整形美容医院方向行驶,途经肇事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6日,经交警认定:被告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0995.5元。经鉴定机构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拒不支付赔偿款,原告遂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766.74元。

经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启动庭前调解,并了解到俞某是在我省某大学读书的大四学生,即将要面临毕业找工作的重要阶段。俞某的父亲在本市拥有一加工厂,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经过一上午的释法析理,被告俞某父亲同意赔偿原告70000元,但要求分三期支付。但是当次日双方要签订调解协议时,俞某及其父亲反悔,只肯赔偿30000元,调解无果。

(二)调处结果

因俞某及其父亲反悔致调解无果,经办法官遂立即做出判决。然而宣判后的第三天,被告俞某打来电话,称其愿意按判决金额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96376.74元。于是,双方于宣判后的第四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俞某无独立经济能力,其父亲虽有经济能力,但心存侥幸心理,一心想要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一次调解反悔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多次口头蔑视法律:“大不了将我儿子关起来,反正他没钱!”经办法官严肃教育俞某父亲后,依法作出判决。而判决后又出现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情形,法官再次协助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既体现了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又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

案例5:

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宣判后肇事司机要求继续调解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9日9时15分许,被告邓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莆田市交战路从荔涵大道往324国道方向行驶,途经三迪创富广场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直行的由原告陈某驾驶的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149天,于2014年8月25日出院。原告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04064.39元。2014年7月18日,经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程度属一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至少二人以上。原告共花费鉴定费人民币2650元。2014年8月11日,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被告太平洋财保宁德支公司委托,评定原告陈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治疗期间,非医保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9007.4元。

另查明,原告陈某于2007年至今一直居住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福兴饲料厂前的一套住宅内。原告的父亲陈某寿事发时年满81周岁,原告的母亲陈某元事发时年满77周岁。肇事闽B07728号重型厢式货车系被告邓某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宁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邓某已垫付给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175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宁德支公司已垫付给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无法调解。

(二)调处结果

因第一次调解无果,经办法官快速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和邓某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共计人民币620700元、782685元。然而判决作出后,肇事司法邓某却主动要求继续调解。后经法官及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邓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伤残程度严重,后续治疗费用较高,且家中有需赡养的老父母,以及负有抚养义务的儿女,对受害人来讲,拿到救命钱的那一刻案件才算真正解决。所以,即便是作出判决后,经办法官仍然遵从双方当事人意愿,再次组织调解,并耐心释法说理、感情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邓某当天下午就将协议赔偿款一次性汇入法院账户,法官当即通知原告领取。本案中,经办法官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坚持调判结合,不以一纸判决遮掩悬而未决的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