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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厦门晚报讯(记者 吕嘉捷)今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当事人在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况下未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可能要面临500元罚款。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至7月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1401室,邮编:361004)或者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出台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提高了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要求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防范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

7月2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结合本市实际,在《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厦公综〔2016〕6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一般事故应快速撤离现场,可依据“模糊责任”规则定责

《办法》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除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应当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当事人未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对未撤离的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快速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可以依据“模糊责任”规则确定各方责任或调解损害赔偿事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其他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