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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占道行驶出事故 协议未果诉至法院

  陈某因占道行驶,遇相对方向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避让不及导致二车相碰。事故发生后徐某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徐某治愈后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私下协议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晓天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9时30分左右,被告陈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舒城县晓天镇独山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弯道时,因占道行驶,遇相对方向原告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处,两车相碰,造成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存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舒城县晓天中心卫生院、舒城县人民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等相关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1、左中指近节开放性骨折;2、左中指伸肌腱不全断裂;3、左第四掌骨骨折;4、右锁骨、肋骨(2-7)骨折;5、头面部皮肤挫裂伤。”经手术治疗后,于2014年4月10日出院。后因头昏、视物不清,反复治疗未减,经检查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于2014年8月16日行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2014年10月21日,徐某经鉴定所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18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系该案被告李某所有,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等九项损失共计95000元,被告李某自愿赔偿原告徐某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被告李某垫付款15000元于保险公司赔偿后由原告徐某依法返还,被告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安徽法院网)

文章关键词: 舒城县法院交通事故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