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定责未提异议 诉请异议无证被驳回
事故定责未提异议 诉请异议无证被驳回
2015-02-03 15:58:23 来源:六安新闻网 【摘要】六安新闻网讯 依照法律等相关规定,对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定责不服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力的...
六安新闻网讯 依照法律等相关规定,对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定责不服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推翻责任认定书。2015年1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汪某认为对事故无责任,拒绝赔偿,由于其未申请复核,又无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被告汪某被判赔偿原告高某的各项损失97000余元。
原告高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30%即1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汪某辩称: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事故是原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线,迎面撞上被告车辆,被告可无责赔偿原告11000元。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标准过高,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高某驾驶轿车沿舒城县X04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Km+629m处驶入左侧车道,遇被告汪某驾驶的无号牌变型拖拉机,两车相碰撞,造成轿车乘坐人王某、贾某死亡、原告及王某某、李某、被告汪某驾驶的无号牌变形拖拉机乘坐人强某受伤。该起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责,被告负次责。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所评定构成九级伤残及评定休息期根据病历计算、营养期120日、护理期60日。另查明,原告高某自2007年起受聘上海某公司任项目经理至事故发生前,其在上海市有临时居住证及参加当地社会保障。无号牌变型拖拉机为被告汪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本事故王某死亡赔偿诉讼中被告交强险伤残赔偿金全部份额已经判决确定。
相关连接: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民事赔偿的意义重大。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在勘验、检查、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双方送达。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情况下有两种救济途径:第一种途径受到严格的时间控制,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三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有力的证据(包括当时的摄像资料、目击证人、交警的勘验报告等)来推翻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汪某既错过了提出复核的时间,又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力证据反驳,只得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