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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运用多元化解 调处一起交通事故案

  10月28日,泾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夏某取得原告张某家属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2016年9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夏某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沿322省道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到该县琴溪镇往泾县高铁站方向某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骑行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致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家属在与夏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无果后,于10月8日向法院提交诉状。

  接到诉状后,立案法官立刻与当地便民诉讼服务站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到这起纠纷曾在该服务站调解过,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征得张某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立案法官将此案移交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交由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多次与张某家属、保险公司、肇事者沟通,并邀请该镇服务站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夏某意识到自己的过失给张某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表示深深地歉意,并愿意在保险赔偿范围外另行补偿张某家属8万元。考虑到张某家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张某家属21万余元。

  夏某的真诚的悔意与歉意,积极补偿物质损失,使得张某家属得到慰藉。张某家属表示,人死不能复生,希望夏某经过这次事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原谅了夏某。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握手言和。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说道:“这是他这么多年来所调解案件中最感人,社会效果最好的一起案件。”就民事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但夏某还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案件正在审理中。

  近年来,泾县法院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以法院为主导,与人民调解配合、衔接,与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的制度,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

  来源:泾县法院立案庭 柳莹

编辑:sf_hex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