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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事故交警判无责 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1月1号下午三点多,宣城的王女士在沿泾县泾溪路开车行驶时,因为前方车辆超车与对面来车发生相撞,后又与自己的车辆发生剐撞,事故导致三车不同程度毁坏及人员受伤。警方认定第一辆车全责,王女士无责,但是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却要求,用王女士的交强险来赔偿前面车辆的损失,否则就不结案。

既然事故认定书上交警已经认定王女士无责,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呢?为此,记者电话联系了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人寿财险泾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

人寿财险泾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国家规定交通强制险里面有无责赔付。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人员受伤了,哪怕是交警定的无责,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赔偿的,这涉及到一个无责的分摊的问题,所以不需要王女士本人赔偿的,都是保险公司来赔。交强险无责赔付进行赔付的话不算出险,所以不会对保费产生任何影响的。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所以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无责任方在无责的情况下也须强制承担赔偿并不以所承保的车辆,具有过错或责任为前提。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无责赔付是具有合法依据的,但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额的,超出限额之外的部分还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那么会不会对王女士的保险额度造成负面影响呢,首先赔付金由保险公司承担,王女士个人不承担。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因此不会对其下一年的车险额度产生不利的影响,最后王女士本人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也应当及时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