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南谯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南谯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月2日,省道S311线南谯区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南谯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5年1月2日19时35分,李孟胜驾驶皖M55715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着省道S311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43KM+300M时,与对向刘磊驾驶的皖M5C787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皖M5C787车内乘坐人秦子豪、朱萍、吕正业、刘登友4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刘磊及乘坐人秦华田、赵传海、程立霞、陈严兵、吴梦婷6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接警后,交警直属三大队值班领导和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接报后,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黄秀生立即带领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范厚本、开庆生等也立即赶到滁州并亲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311线43KM+300M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向南通往滁州市方向,向北通往定远县方向,东侧是几户零星民房,西侧是林地。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平坦,路面干燥,道路全宽12米,夜晚无路灯,视线不良。道路中心划有单黄虚线。该路段限速80km/h。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M55715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合蚌路红绿灯北,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3.41万元、三者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0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有一条超速10%以上未达20%的违法未处理。

 

皖M5C787小型面包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胡传林,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03209197,住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藕塘镇南店村小邵组002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投保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3.41万元、三者险30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有一条超速10%以上未达20%和一条违停的违法未处理。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李孟胜,皖M55715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金许村蒋李组45号,身份证号:341125197811130559,2008年5月16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E,驾驶证状态:正常。

 

(2)刘磊,皖M5C787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仓镇仓北村小户刘组017号,身份证号:341125198809038838,2011年11月11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

 

2、死亡人员情况

 

(1)秦子豪,男,汉族,2012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南店村小邵组003号,身份证号:341125201212319199,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2)朱萍,女,汉族,1990年7月1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南店村小邵组003号,身份证号:342401199007013488,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3)吕正业,女,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南店村小邵组003号,身份证号:342325195703039208,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4)刘登友,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仓镇仓北村小户刘组025号,身份证号:341125196506269015,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3、受伤人员情况

 

(1)秦华田,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藕塘镇南店村小邵组003号,身份证号:342325195702019192,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2)赵传海,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藕塘镇周王村运王组001号,身份证号:341125199111128836,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3)程立霞,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仓镇仓北村小户刘组025号,身份证号:341125196810029083,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4)陈严兵,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仓镇仓北村下徐组018号,身份证号:341125197706259019,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5)吴梦婷,女,汉族,2002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藕塘镇大梅村山后组0020号,身份证号:341125200207118849,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乘员;

 

(6)刘磊(见上,略)。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M55715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皖M5C787小型面包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M55715型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右侧与皖M5C787小型面包车前部右侧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在事故现场路面黄色分道线上;碰撞时,皖M55715重型仓栅式货车车速为63-65km/h、皖M5C787小型面包车车速为76-78km/h。

 

2、据《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浙商检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60001号、浙商检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60002号):在送检当事人李孟胜、刘磊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皖M55715型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重量18905KG。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事发后过磅,该车实载32580KG;

 

4、皖M5C787小型面包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7人,事发时实载10人。

 

5、事故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城郊中队管辖。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孟胜驾驶货车驶入逆向车道、刘磊驾驶小客车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皖M55715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超载;

 

2、皖M5C787小型面包车超员;

 

3、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相关制度不落实;

 

4、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城郊中队对路面管控不到位。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货车违规占道、超载,小客车驾驶人操作不当、超员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李孟胜,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在会车时驶入逆向车道、违规占道,并且超载行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涉嫌违法,已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磊,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违规超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设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挂靠运营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50万元罚款。

 

 4、岳枫,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城郊中队中队长,对辖区路段事故易发规律研判不足,警力安排欠缺,对超员行驶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管辖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南谯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5年开年第二天,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对驾驶人教育、管理不到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县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全民安全意识。

 

  

 

附件:南谯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南谯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