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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首批“同命同价”案件宣判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2月16日,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滁州法院也在今日按照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集中宣判了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天长法院宣判了3起,定远法院宣判了2起,南谯法院宣判了1起。

1、案情回顾:

今年8月22日,徐某峰驾驶小型轿车沿天长市天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与新河路交叉路口处,与沿新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天长市石梁镇周营村村民徐某连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连经天长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徐某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峰负事故次要责任。

天长法院认为,原告家属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35.6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双方责任比例,认定为24.76万元,比照原有标准计算高出14.68万元。

2、案情回顾:

今年7月25日,林某某驾驶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3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了横过公路的定远县炉桥镇青洛村村民刘某某,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丈夫以及子女诉至定远法院。

定远法院认定原告家属共计获得赔偿金额为231723.20元。因发生事故时,刘某某已年满81岁,死亡赔偿金认定为171965元,比照原有标准高出101985元。

3、案情回顾:

2017年09月29日,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花山乡河东村村道,与骑电动车的南谯区花山乡中心村村民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储某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储某某无责任。储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南谯法院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储某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4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九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89421.8元,比照原有标准获得的赔偿高了53032元。

安徽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次试点意义重大,符合时代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避免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