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年炉路“2019.8.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定远县年炉路“2019.8.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如下:
定远县年炉路“2019.8.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6日下午13时18分左右,定远县龙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公司)一辆牌号为皖M5D51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定远县炉桥镇年炉路八里桥杨村1KM+800米处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5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李建中副省长、许继伟市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滁政办秘〔2016〕2018号)规定,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定远县炉年路“2019.8.6”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定远县人民政府、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为副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为成员单位。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阅资料、司法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8月6日下午13时13分左右,龙图公司驾驶员李某奎驾驶皖M5D51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有9名乘客,从定远县炉桥镇年家岗街道出发前往定远县定城镇。13时18分左右,当车辆沿炉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里桥杨村1KM+800米处路段时,在转弯过程中发生侧滑,翻落于道路西侧庄稼地上,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轻伤、5人轻微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滁州市、定远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定远县迅速成立由县公安、应急、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并下设事故调查、善后处置、信访维稳、应急救援、舆情管控五个工作小组分头展开工作。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主要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报后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8月6日16时左右,事故现场救援及勘查、清理工作完成,该路段交通完全恢复。该起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到位,舆情社情平稳。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皖M5D515号车,系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为双层客车,上层载人,下层放置行李。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出厂日期: 2015年8月24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核定载人数55人,车辆实载10人,未超员。车身颜色为黄白红。登记所有人:定远县龙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南段西侧。实际车主:叶某英。登记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经查询公安网,该车近三年违法处理记录为13条,现状态显示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情况。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乘员险:每人60万元、共55人3300万元)。该车于2014年9月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2016年8月、2017年8月、2018年8月、2019年8月分别通过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27日,道路运输证号:皖交运管滁字341100900301号,经营范围: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核发机关为滁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经查,该车由叶某英与龙图公司于2016年12月通过口头协议,挂靠龙图公司,由叶某英承包对外以公司名义经营,叶某英向公司缴纳1200元/月的管理费。车辆驾驶员由叶某英聘用,报龙图公司备案,驾驶员日常调度及工资支付由叶某英负责。
(二)事故驾驶人情况
李某奎,男,皖M5D515号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341125xxxxxxxxxx56;住所:定远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组xx号;准驾车型A1A2,档案编号:3411xxxxxx53;初次领证日期为1996年2
月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8日;2007年6月18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3日。经公安网查询,近三年交通违法处理记录为11条,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由于车辆未安装监控视频,无法对事故当日李某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状态进行判定。
经调查询问,李某奎开车接人后,未提醒和要求乘客系上安全带。
(三)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龙图公司主要从事旅游客运和和包车服务,对本公司运营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在滁州市境内的旅游客运或包车业务,由车主自行联系运营,不需公司办理或提供相关证照,车辆也不需安全检测;对于承接滁州市境外的旅游客运或包车业务,车主要向公司报备,并经公司组织车辆安全检测后发放包车牌才能运营。
肇事的皖M5D515号宇通大客车于2019年8月2日-4日,包车跑定远-杭州长途,8月4日回定远县后,驾驶员李某奎将车自行停放在炉桥镇康乐南路。2019年8月6日上午11时左右,车主叶某英安排李某奎驾驶车辆去年家岗接人。约13时13分左右,李某奎开车接到人后(载客9名),前往定城镇。
(四)动态监控情况
龙图公司设有动态监控平台,承担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提醒职责。 公司以龙旅字(2019年)4号任命胡某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成儿子、公司兼职人员)、倪某逸,杨某华3人为动态监控值班员,实际安排邓某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成妻子)、倪某逸2人分两班看监控,一般白班是邓某菊,夜班是倪某逸。
经查,事故当日上午是邓某菊负责看监控,下午是倪某逸负责看监控。实际负责动态监控的两名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试,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龙图公司动态监控平台未设置分段报警阈值(年炉路应限速30km/h),仅设置高速公路超速报警阈值为100km/h。违法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以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经查,龙图公司车辆均装有行车记录仪,但无摄录设施。肇事的皖M5D515号宇通大客车也装有行车记录仪,但不能正常工作。皖M5D515号宇通大客车车载GPS显示13:13:07车辆起步,后加速,13:14:36为43 km/h、13:15:06为49 km/h、13:17:07为51km/h、13:18:07为0 km/h。经调取监控记录,事故当日,皖M5D515号宇通大客车中途多次超速,系统未报警提醒 。
(五)车辆安全检测情况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客运车辆进出站要进行安全检查。龙图公司自己无车辆维修、保养能力,一直与定远县新顺修理厂协作。 2017年5月22日,龙图公司与定远县新顺修理厂签订《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将车辆维修、保养、检查等业务委托该修理厂,修理厂委派员工杨某龙(持有中级技工证)一人负责龙图公司所有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2018年5月协议到期后,因原经办人离职,公司就通过口头协议,继续将车辆维修、保养、检查等业务委托给该修理厂,仍由杨某龙一人负责。公司规定车辆要到滁州市境外运营,必须要经杨某龙安全检查合格并在车辆“三检”检查表上签字后才能办理包车线路牌,在市内运营不进行安全检查。
经查,在杨某龙因事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公司车辆“三检”检查表上有他人代签后车辆出境问题。
(六)人员、车辆鉴定情况
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对三名死者的死亡原因、驾驶员李某奎血样中乙醇含量、皖M5D515号大型客车的安全性能和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1、死者高某、谢某、谢某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现象检测。
2、驾驶员李某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结合事发时交警现场毒驾快速检测结果,排除李某奎酒驾、毒驾。
3、皖M5D515号宇通大客车的安全性能和事发时的车速因条件不足,无法鉴定。
车载行车记录设备已委托公安部无锡科研所进行检验鉴定和数据调取,目前结论尚未出具。
(七)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高某,男,汉族,乘车人,现年44岁,身份证号码:341125xxxxxxxxxx98。住定远县某镇某村某组xx号x室。
(2)谢某,男,汉族,乘车人,现年25岁,身份证号码:341125xxxxxxxxxx25。住定远县某镇某村某组xx号。
(3)谢某巧,女,汉族,乘车人,现年50岁,身份证号码:341125xxxxxxxxxx89。住定远县某镇某某东路某城,系谢某姑妈。
2、受伤人员情况: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伤情 |
备注 |
刘某楠 |
女 |
汉族 |
341125xxxxxxxxxx06 |
轻微伤 |
乘车人 |
谢某凤 |
女 |
汉族 |
341125xxxxxxxxxx86 |
轻微伤 |
乘车人 |
李某凤 |
女 |
汉族 |
341125xxxxxxxxxx81 |
轻微伤 |
乘车人 |
叶某科 |
男 |
汉族 |
341125xxxxxxxxxx70 |
轻微伤 |
乘车人 |
谢某桂 |
男 |
汉族 |
341125xxxxxxxxxx94 |
轻伤、住院 |
乘车人 |
谢某银 |
男 |
汉族 |
341125xxxxxxxxxx99 |
轻微伤 |
乘车人 |
(八)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定远县炉桥镇境内,为南北走向,南往炉桥镇方向,北往年家岗方向,机非混合型车道,水泥路面,道路全宽6.5米。路面中间干燥,两侧微潮湿,并有零星细小砂石。道路两边为农田,路两侧无培土;西侧地表与路面垂直高度约1米;道路无中心线;未设置限速标志、警示标牌及安全设施等。
经查,2012年5月16日,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询标方式将“2012年定远县炉桥镇园一体化项目”(第03标) 改建工程发包给安徽省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约合同总价:9992532.75元。合同文件显示该03标改建工程全长15KM,其中年炉路全长10KM,公路等级为三级,行车道混凝土板设计弯拉强度为4.5MPa。该03标改建前无施工设计、竣工后无验收报告。
2.天气情况
经查,8月6日,定远县多云转雨天气,气温26-32摄氏度,风力2-3级。事故路段区域当天曾经零星降雨。
(九)事故单位情况
定远县龙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227349478(1-1);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胡某成;住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南段西侧;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皖交运管滁字341100900128号,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 日;经营范围: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核发机关为滁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司设安调部(由胡某成负责)、综合办公室2个部门;现有员工32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驾驶员26人,现有营运车辆共计26辆,其中自有车辆7台,挂靠车辆19台。
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挂靠车辆多,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缺失;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控系统不完备,只有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无动态视频监控,并且限速报警参数设置不符合实际需要;应急预案不完善,缺乏演练;无专门的停车场;旅游包车牌使用管理不规范等。
(十)事故相关管理单位情况
1、定远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定远县交通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县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负责营业性车辆行业管理等。
经查,2019年以来,特别是G329线肥东县“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局持续开展了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检查、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制定了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四个实施方案,拟定县、乡道路“路长制”工作机制方案。
2、 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投资公司),是定远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6日专门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长由县政府一名副县长兼任,总经理由定远县交通局局长兼任,主要是为了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监理等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从交通局、农村公路局抽调。2012年5月16日,定远县改建年炉路时,由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杨某武兼任该公司总经理。
经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在改建年炉路段时,未安排安全设施经费投入。
3、定远县农村公路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养护等工作。
经查,2019年以来,该局开展了道路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也按国家、省、市政府及部门的工作要求,持续开展了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及道路安全“五小工程”建设。
4、定远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定远县交通局运管所),负责全县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监管以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等工作。
经查,2019年以来,定远运管所针对境内两家客运企业和三家货运企业开展了日常安全检查,尤其是在G329线肥东县“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加大了安全检查的力度,在对龙图公司检查中发现的九项安全隐患,于2019年5月9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30日,整改完后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常营运。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5日,定远运管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9条安全隐患尚有2条未整改到位,验收不合格。
5、定远县公安局炉桥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炉桥大队),负责管理炉桥镇区及盐化工业园区境内的交通管理(辖区内有省道28KM,和S334、S311及Y015、Y013、Y047等县乡道路)、巡逻、防爆处突等,维护交通秩序,查处各类交通事故。
炉桥大队为副科级建制,下设巡逻警察中队、交通管理中队,编制10人。目前,该大队实有人员10人,其中:副大队长许某广1名(主持工作)、中队长1名、正式民警2人、辅警6人。
经查, 2019年以来,该大队开展了道路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对发现的交通安全设施不足的问题也及时向属地炉桥镇政府书面报告过,日常路面巡查、管控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也查处过。事故当日,所有执勤民警及辅警在岗在位。
6、炉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查,2019年以来,镇政府开展了各类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也督促相关企业进行了整改。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某奎驾驶机动车在雨后路面湿滑的情形下超速行驶,在转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且乘客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龙图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承包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缺乏统一管理,尤其是挂靠车辆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未严格执行驾驶人教育管理制度,驾驶员培训覆盖面、培训学时不足,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车辆动态监控设置不满足安全行车要求,未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报警阈值,未及时调整班线车辆在包车运营后的超速报警阈值,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车辆多次超速监控系统未报警,脱离管理。
应急预案不完善,缺乏演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对车辆出站、收车安全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
2.定远县交通局运管所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力。未认真吸取G329线肥东县“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在对龙图公司隐患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未及时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龙图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持续经营。
3.炉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辖区内路面管控不力,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偏少。
4. 定远县农村公路局,年炉路建成后,未及时移交炉桥镇人民政府,也未向县政府汇报;在年炉路缺少安全设施、隐患较多的情况下,未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道路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
5. 定远县交通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县、乡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全面、不细、不实。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及道路安全“五小工程”建设不到位。
6.定远县公安局,未严格监督炉桥大队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部署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
7. 炉桥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不足。
8、定远县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署的“路长制”工作,推进不力,进展滞后,工作不落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定远县年炉路“2019.8.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某奎,皖M5D51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雨后路面湿滑的情形下超速行驶,在转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9年8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胡某成,龙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正常营运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定远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龙图公司,未对承包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统一管理;驾驶员安全培训覆盖面、学时不足;未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未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阈值;未认真开展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未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定远县交通局运管所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武某斌,定远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对龙图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带“病”运营的问题未一抓到底;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不力,对龙图公司未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第五款,建议对其给予记过处分。
2、王某叶,定远县交通运输副局长。兼农村公路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年炉路无设计、无安全设施投入、缺少验收报告等问题疏于管理,对年炉路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以上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3、许某广,炉桥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大队工作,对路面巡查管控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处罚偏少;对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以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4、李某宏,事业编制,定远县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安全监管。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龙图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执法处罚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第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5、黎某晋,炉桥镇镇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对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以上问题负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6、杨某武,定远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曾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任定远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年炉路改建中存在的无设计、无安全设施投入、缺少验收报告等问题失察,致使年炉路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人员
1、许某升,定远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全县交通管理交警工作。对炉桥大队的交通秩序管理、路面巡查效果督促不力,对以上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定远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戚某华,定远县政府副县长、县“路长制”副总路长,对市政府“路长制”要求落实不到位,对以上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1、定远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建设中存在的无设计、无安全设施等问题失察;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定远县人民政府,“路长制”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不力。建议责成其向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路长制”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大“路长制”推进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路长责任,切实保障好“路长制”全面推广;要深刻吸取“8.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限期整改年炉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大辖区内县、乡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大安全投入,尽早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松散等违规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管,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管控力度,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研究各路段的交通特点,采取技术措施,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建立和健全重点路段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在事故易发点段增设监测系统,严厉查处“三超一疲”、酒驾、醉驾等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提升道路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车辆挂靠经营现象;要强化对驾驶员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招聘,统一支付报酬。严把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关,提升驾驶人的职业素养和驾驶技能。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控,正确设置限速报警阈值,及时处理、纠正车辆驾驶人超速、违规超车等危险行为,切实发挥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车载实时监控设备的作用。
(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定远县政府、各乡镇及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载体,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道路安全法律知识,及时曝光交通陋习、危险行为及事故等,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定远县年炉路“2019.8.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3日
(注:因保护个人隐私,本公开的版本已对相应信息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