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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连霍高速公路江苏连云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3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4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公安部副部长李伟批示要求查明原因,配合做好善后工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副省长费高云,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旸,连云港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连霍高速公路连云港段“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市监察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该车厂牌型号为金龙牌XMQ6129FYD3A,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A6A1LAP7CB400117,发动机号为1412G022096。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的车型,车型公告编号为20110310000740。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0月26日,登记机关为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登记所有人: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核载57人,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历史违法记录63条,均已处理完毕。保险情况: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自燃险、玻璃险、三责险(2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6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100万。

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崔影(男,54岁,身份证号:3421***7511,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三里行政村崔楼自然村15号)和张会磊(男,34岁,身份证号:3412***0516,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街道陈李行政村张王自然村137-2号)两人,各占一半股份。购车后与迅驰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经营合同,车辆登记在迅驰公司名下,由迅驰公司办理营运手续、统一管理,每月收取管理费。后张会磊私下出售自己该车部分股权给丁佩峰、刘勇、刘西成。2015年8月6日,崔影、张会磊与黄岩路桥柳市车队(以下简称车队,下有详细介绍)签订合股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始车主不再参与车辆经营。2016年5月1日,冯勇(男,身份证号:3412***9878,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蒙阜路132-9-23)与车队签订承包协议,事发时豫AE4555号大型客车实际控制运营人为冯勇。 

该车辆于2012年10月26日进行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类型等级为大型高一级,技术等级为一级。符合经营省际、市际非定线旅游客运标准。该车辆于2012年11月5日办理了《河南省道路非定线旅游客运区域经营许可证明》,许可证明号:豫旅游客运许字0011250号;2012年11月30日为车辆配发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字号:郑字410101029623。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

经核查,该车辆登记、检验、投保交强险符合要求;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2.苏G391E8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厂牌型号本田牌DHW6483T5ASE,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车辆识别代码为LVHTG5834J5010239,发动机号为1028307。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的车型,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登记机关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陈浩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共两条违法记录,已处理1起,另1起未处理)。保险情况: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1万(5人)。

经核查,该车辆登记、检验、投保交强险符合要求。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邵丹丹,男,33岁,1985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734,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黄庄行政村黄庄自然村66号,驾驶证号:3412***0734,档案编号:341600956554,准驾车型:A1E,发证机关为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4年11月15日初次申领E证,2007年06月07日增加准驾车型至B2E,2014年05月20日增加准驾车型至A1E。审验有效期止2020年11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历史违法记录共13条,均已处理完毕。

邵丹丹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为3416***3181,初次发证时间:2007年6月22日,换证后发证日期:2013年4月13日,有效期:2019年4月13日。 

经核查,驾驶人邵丹丹的驾驶证申领、审验合法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在此事故中受轻微伤。

2.苏G391E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浩然,男,30岁,驾驶证号:3207***201X,1988年2月26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镇,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3月12日。审验有效期止2026年03月1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核查,驾驶人陈浩然的驾驶证申领、审验合法有效。在此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连霍高速(编号G30)K61+250-300处,连徐高速公路于1998年国家计委〔1998〕327号文立项、〔1998〕1603号文批准工程可行性报告,交通部〔1998〕640号文批复初步设计,国家计委〔1998〕1636号文下达项目开工令。连徐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主干线(G30)中的江苏省境内路段。起于连云港大港路,止于徐州市境内苏皖交界处,全长236.784km,设计时速120km/h,桥涵设计荷载标准汽车—超20、挂车—120,路基宽28.0m,双向4车道,全立交全封闭。事发路段道路设计单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勘测设计院,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为西安公路研究所,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为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事发路段位于K61+250-300处,该段1998年年底开工建设,2001年10月建成,2001年11月18-19日,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高速公路指挥部组织了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级,验收后交付给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运营,2003年11月份通过竣工验收。连徐高速公路自运营以来,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每年投入充足的养护经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道路实施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常年保持在优等水平。

事发路段平面线形设计为直线段,路面纵坡为0.8%(上坡塅),路面横坡为2%,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横断面布置为:0.75米(路缘带)+3.5米(应急车道)+3.75米(第二车道)+3.75米(第一车道)+0.75米(中分带路缘带)+3米(中央分隔带)+0.75米(中分带路缘带)+3.75米(第一车道)+3.75米(第二车道)+3.5米(应急车道)+0.75米(路缘带),路基宽度共计28米,应急车道和中分带处有白色单实线,第一车道和第二车道之间有白虚线,中分带两侧设置了波形梁护栏,中间种植了蜀桧。事发路段中分带护栏为建设期建设,施工时间为2001年5月份。根据最近的连徐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报告,该路段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维持在优等水平。

经核查,事发路段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该路段近三年未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也未发现该道路存在安全隐患。

(四)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为小雨。据连云港市气象局气象证明显示,4月12日15时至17时,最大风速为3.4米/秒,出现时间为16:00;15时至17时的雨量是6.5毫米,其中15时至16时雨量为3.5毫米,16时至17时雨量为3.0毫米。 

经核查,事故时路面潮湿,无积水,无雾,无遮挡物影响视线。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迅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6日,工商注册号为410105100081185,企业信用代码为91410103799151706P,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橄榄城都市广场B座14层1401房,现法定代表人:张静(女,身份证号:4101***7004,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6号院3号楼29号),营业范围: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信息咨询、汽车租赁,营业期限:2007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5日。2011年6月,冯先凤(女,身份证号:4101***10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富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楼189室,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区东南路158号7号楼2单元102室)与郑月明(男,身份证号:4123***2459,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6号院3号楼29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158号4号楼2单元6楼东户)各出资50万元取得该公司全部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冯先凤(冯先凤与郑月明为同母异父姐弟关系),2016年初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女儿张静,郑月明为迅驰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工作。

2.安徽蒙城“路桥黄岩柳市车队”。据核查,该车队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014年由鹿邑(河南周口)-路桥(浙江台州)-柳市(浙江乐清)-福鼎(福建宁德)线、涡阳(安徽亳州)-黄岩(浙江台州)-石狮(福建泉州)线两条线路的车辆运营人协商组成,推选两条线路都有运营车辆的王波(男,身份证号:3416***4914,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蒙凤路1区庄周办事处家属院)为负责人。办公地点在安徽省蒙城县。车队共计25辆客车,其中皖S59743(蓝牌)、皖SWW101(蓝牌)、皖SM9101(蓝牌),沪C40608(黄牌)、沪C41345(黄牌)、浙J3702H(蓝牌)、浙JH739Y(蓝牌)等7辆中、小型客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用于接送旅客;其余18辆客车为大型客车,登记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有关信息见下表:

序号

车号

车牌类型

所有人

使用性质

1

皖A33483

黄牌

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旅游客运

2

皖S33688

黄牌

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汽车队

公路客运

3

皖S33988

黄牌

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汽车队

公路客运

4

皖S37157

黄牌

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涡阳有限公司

公路客运

5

皖S59743

黄牌

蒙城庄子逍遥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旅游客运

6

浙J67233

黄牌

台州市陆上运输有限公司

公路客运

7

浙J67236

黄牌

台州市陆上运输有限公司

公路客运

8

浙J76080

黄牌

台州市陆上运输有限公司

公路客运

9

浙J76617

黄牌

台州市路桥金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路客运

10

豫AE4555

黄牌

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旅游客运

11

豫P58588

黄牌

周口市飞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

公路客运

12

豫PJ1588

黄牌

周口市飞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

公路客运

13

豫PD1588

黄牌

周口市飞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

公路客运

14

豫P57573

黄牌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

公路客运

15

豫P89418

黄牌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

公路客运

16

豫P5C668

黄牌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

公路客运

17

豫PN9188

黄牌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

公路客运

18

豫P8A165

黄牌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

公路客运

2016年5月1日,冯勇与车队签订了承包协议,车队将包括事故车在内的25辆客车以每年660万元的价格交由冯勇经营,承包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事发时豫AE4555号大型客车实际控制运营人为冯勇,冯勇聘请车队的股东之一阜大勇(男,身份证号:3412***3010,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中心街93—1号)负责车辆、驾驶员调度,聘请股东之一李峰(男,身份证号:3412***0116,安徽省涡阳县青年路莫城街道三瑭村南浜(2)横娄上)负责办理包车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10日5时30左右,邵丹丹从冯勇办公室拿到编号为“豫运包字0265873”起讫地为“郑州--柳市”途经徐州、连云港、日照、潍坊、涡阳、蒙城等地的客运包车牌(事后查明该包车牌系伪造,是李峰通过社会上“黄牛”李登潮在安徽省涡阳县花50元钱购买的,案发后李登潮潜逃,具体包车牌如何办理有待进一步核实)后,驾驶豫AE4555号大客车前往约定地点安徽省蒙城县梦蝶广场接人,准备前往位于山东潍坊的山东盛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宏公司)参观考察。

7时30分左右,邵丹丹驾驶豫AE4555号大客车(核载57人)载包括张坤(男,身份证号:3412***6896,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灵山村张庄72号,盛宏公司安徽分公司加盟商、业务员,经营蒙城县小涧镇大药房)在内的一行45人,从梦蝶广场出发前往盛宏公司,当天16时30分左右到达盛宏医公司停顿约1小时,后开车到达胜利路速八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开车至2公里外一饭店就餐,并将车辆停于饭店停车场。

4月11日7时许,邵丹丹打车至饭店停车场,驾车至酒店载张坤一行45人前往盛宏公司参观,14时左右返回之前就餐饭店吃饭,后驾车将乘客送至酒店休息。18时左右又驾车载乘客至饭店就餐,结束后送乘客回酒店入住,又将车送至饭店停车场。

4月12日7时左右,邵丹丹驾车接乘客出发,从潍坊西进入青银高速,经G15沈海高速,于13时许到达连云港连岛景区。期间邵丹丹在客车上食用泡面。14时30分许其驾驶客车从连岛出发,后驶入G30连霍高速,至锦屏山服务区休息、乘客吃饭约20分钟,15时30分从服务区出发,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往徐州方向行驶,15时50分许至K61+250-300处,邵丹丹驾驶豫AE4555号金龙大客车穿越中心护栏与由西向东行驶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镇陈浩然驾驶的苏G391E8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实载4人)相撞,共造成8人死亡(其中6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分别于当日和次日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36人轻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警及响应情况

2018年4月12日16时,连云港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连徐高速由西向东方向61公里+300米处,一辆大巴车穿越中心护栏与一辆越野车相撞后侧翻。接报后,110指挥中心迅速指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置,并通知消防和120急救部门同步赶往现场参与救援。16时20分许,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连云港市、东海县两级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医疗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连云港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以副市长、公安局长王永生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的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舆情导控、善后处置、法律指导、应急响应、后勤保障等7个工作组,开展事故现场处置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副局长李维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王文、朱自星等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公安部交管局事故处调研员、副处长王兵兵带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连夜来连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4月13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赵瑞华,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石勇亲赴连云港召集会议,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公安厅副厅长裴军来连云港指导事故处理工作。4月16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技术管理处张建军处长一行4人,察勘了事故车辆、事故损坏护栏后,又复勘了现场道路及护栏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东海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公安、交通、消防、120急救、路政等部门迅速开展抢救伤员、勘查现场、调查取证、车辆救援、现场清理等工作,事故现场于当日19时撤除并恢复交通。期间,交警部门出动8辆警车、60余名警力,消防部门出动2辆消防抢险车、20余名消防队员,高速公司出动路政、清排障、养护人员40余名,市县两级120急救部门出动救护车10辆。交警部门临时征用2台民用吊车参与救援。 

3.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东海县两级医疗部门立即开通交通事故伤员医疗绿色通道,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省公安厅协调省有关医疗机构立即派专家赴连云港参与救治工作,受伤人员全部得到及时、有效医治。目前,除5人仍在医院治疗外,其他人员全部治愈出院。

4.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置组迅速开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4月13日上午,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大客车承保单位阳光保险公司浙江省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商谈事故理赔善后事宜,并向阳光保险杭州支公司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13日下午,阳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300万元赔偿预付款。4月14日,迅驰公司先行垫付了350万元抢救费用。4月24日,冯勇先行垫付了60万元抢救费用。4月17日,蒙城县司法局局长一行4人抵达东海县,协助开展赔偿调解事宜。4月18日,阳光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事故善后赔偿组一行8人再次抵达连云港,参与事故赔偿调解事宜。截止目前,死亡人员尸体全部火化,死亡人员除1家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外其余全部达成赔偿协议,受伤人员除5名伤者尚在医院治疗和3名未进行伤情鉴定不具备调解条件外,其他全部调解结束。

三、调查取证情况

(一)事故痕迹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涉及车辆两辆。其中,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头东尾西向车身左侧侧翻于徐州往连云港方向右侧行车道内,后轮距道路南侧边缘护栏4米,前轮距道路南侧边缘护栏3.8米,距K61+300M道路里程桩东西方向4米,距苏G391E8号小型客车右后轮东西方向21.8米。小型客车右后轮距道路南侧边缘护栏5.1米,右前轮距道路南侧边缘护栏4.2米。

(二)车辆损坏情况

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正面挡风玻璃破裂缺损散落,驾驶室右侧整体受力向车身左侧挤压变形,表面玻璃纤维饰板破裂缺损,内部钢架外露钢架处见刮撞痕及绿色植物附着。右前车门缺失。前保险杠中部蒙皮缺失,前金属护杠受力向内凹陷变形。车辆右侧车窗玻璃破裂缺失,车身右后部距地面220cm以上部位见大面积倒地挫划痕,其右后部整体向车身左侧挤压变形。车身左侧见大量倒地挫划痕,车窗玻璃部分破裂缺失。车顶后部见两条平行状挤压变形痕,车顶前部见片状刮擦痕,并见黑色物质粘附。

苏G391E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顶部整体向下弯折变形,车载气囊呈打开状态。驾驶室内部见大量血迹及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前风挡玻璃碎片散落。发动机舱盖见大量刮擦痕并见红色锈色物质粘附及大型普通客车车窗玻璃碎片散落,车身左前部翼子板整体呈由前向后状挤压褶皱变形。前保险杠蒙皮整体缺失,散热器距地面50cm-90cm范围内见纵向刮撞痕,并见玻璃纤维状物质嵌于其上。右后轮胎失压,其金属轮毂受力破裂。

(三)血检情况

根据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865号鉴定报告:送检的邵丹丹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866号鉴定报告:送检的陈浩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连公物鉴(毒品)字【2018】39号鉴定报告:送检的邵丹丹尿液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吗啡、单乙酰吗啡成分;根据连公物鉴(毒品)字【2018】40号鉴定报告:送检的陈浩然尿液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吗啡、单乙酰吗啡成分。

(四)车检情况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

豫AE4555号事故车:(1)车辆外观:外廓尺寸(长×宽×高)和轴距、品牌型号、车身颜色、轴数、轮胎规格、载客额定人数与合格证相符;(2)事故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门数2个、应急窗口4个(三个玻璃损坏,一个玻璃完好,粘贴有应急出口标志、四个安全锤现有3个、缺少1个)、车顶逃生出口2个,警告标志牌1个,安装行车记录仪、无出厂整车铭牌、无灭火器;(3)制动、转向:事故车未见前轮盘式制动,具备ABS,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严重,转向横直拉杆变形,四轮防抱死装置拆解,和发动机无法正常工作,无气压,故制动和转向性能无法检验;(4)车辆识别代码待与车辆注册地车管所联系,核对真伪(注:后经核实为真);(5)客车注册座位57个,受损车辆57座,安全带57座均配备,但在检验中发现部分安全带功能损坏;(6)受检轮胎无翻新胎,磨损严重,轮胎冠花纹左前轮1.1mm,右前轮1.0mm,左后胎0.3mm,右后胎0.4mm。国标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他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轮胎磨损严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右前轮胎破裂,属撞击损坏。

苏G391E8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等机件严重损坏,转向系和制动系性能无法检验。

(五)痕检情况

根据正达司鉴中心【2018】痕鉴字第104号鉴定意见书:该事故中,邵丹丹驾驶的豫AE4555号蓝色金龙大客车在翻滚中右前部与陈浩然驾驶的苏G391E8号本田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接触成立。事故发生时邵丹丹驾驶的豫AE4555号蓝色金龙大客车未见与除陈浩然驾驶的苏G391E8号本田小型普通客车以外车辆发生直接接触。

(六)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数据情况

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对肇事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记录仪内存卡数据读取,肇事车辆事发当日有行驶记录的时间段为:(1)2018年4月12日00:00:00-08:31:16。最后位置:潍坊市荣潍高速。最后车速:77km/h。(2)2018年4月12日11:09:14-11:29:0。最后位置:G15沈海高速日照服务区。事发当日未检见行驶数据时间段为:(3)12日08:31:17—11:09:14;(4)12日11:29:03—事故发生时。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大客车驾驶人邵丹丹雨天驾驶车辆轮胎磨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8年4月19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作出连公交认字[2018]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邵丹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安全驾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邵丹丹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事发时肇事大客车内大部分乘客未系安全带,驾驶人未按规定提醒,导致事故发生时多人碰撞后甩出车外,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二)间接原因

1.迅驰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邵丹丹雨天驾驶时操作不当;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豫AE4555号大客车未按公司规定定期回公司例检未采取有效措施,事故时该车轮胎花纹磨损严重的隐患问题没有得到整治;对该车动态监控中发现有时不在线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2.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迅驰公司企业监管不到位,对迅驰公司未认真执行该公司客运车辆定期回公司例检制度失察;督促迅驰公司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不到位。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对辖区内迅驰公司事故车辆运营情况掌握不准、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市“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邵丹丹,事故车辆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连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连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郑月明,迅驰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郑月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3.冯勇,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25日取保候审。

4.阜大勇,豫AE4555号大型普通客车调度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25日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张志华,中共党员,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对客运科开展旅游客运行业监管负有监督责任。未能有效的对科室人员工作进行督促。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周冰洁,中共党员,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因工作需要转岗至客运科,负责全市旅游客运车辆包车牌管理工作,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办包车牌负有监管责任,未能有效对企业领取、使用包车牌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张晓峰,中共党员,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科员,负责全市旅游客运企业及营运车辆许可管理工作,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严格开展旅游客运行业管理负有监管责任。日常管理中,未能有效督导企业做好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张治根,中共党员,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科员,负责全市旅游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有效开展旅游客运安全检查负有监管责任。对组织全市旅游客运企业检查工作不细致、不全面,未能有效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旅游客运行业管理。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王金柱,中共党员,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对上级工作要求部署、督导不到位,致使重点车辆监管工作出现薄弱环节。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迅,中共党员,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重点对象监管办公室副主任,对事故车辆运营情况掌握不准、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7.王凯,中共党员,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重点对象监管办公室民警,对事故车辆运营情况掌握不准、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河南省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迅驰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建议安徽、浙江、河南三省有关部门对安徽蒙城“路桥黄岩柳市车队”的客运车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3.建议安徽省蒙城公安机关对涉嫌伪造包车线路牌的李登潮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围绕事故预防,多措并举,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立即会同高速路政执法、交通、路公司等部门,开展从4月13开始为期半年的高速公路客车整治专项行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制定方案。连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迅速召开江苏连徐等5个高速公路公司和19个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公安检查站会议,全面开展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客运秩序专项整治。二是严格路面管控,强化协作配合。市局、支队领导带队上路执勤执法,登车检查、开展安全宣传。公安检查站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对跨省旅游包车进行检查,严查“三超一疲劳”、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大队以收费站、服务区为阵地,对辖区固定线路车辆性能、营运资质等方面进行检查。加强与路公司、路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开展“一路三车”联合执勤执法工作。三是严格隐患排查,堵塞安全漏洞。支队联合5家高速公路公司召开事故预防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范围、内容、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用足法律手段,确保整治效果。对客车交通违法处罚记分的同时,抄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对道路客运车辆的违章营运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路政执法、交通运管部门处理。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整治活动以来,共检查登记大客车5950辆次,查处各类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1450起,提醒驾驶员系安全带1.5万人次,发放交通安全提示卡4万余张,约谈客运企业6家,下发整改通知书76份。

(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议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全员安全考核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对公司客运车辆运营进行全过程监控,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客运车辆不得安排运营。

(三)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议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的,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增强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章经营行为。

(四)多措并举,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

建议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加大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力度。一要严格落实监管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召开安全例会、签订安全责任书、通报安全形势、剖析交通事故案例等有效方式,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措施落实。要充分发挥当前网上巡查、深入企业督促检查、问题通报、问题抄告、适时约谈等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公安交管业务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做细做实源头监管工作。三要认真督促问题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在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台帐、召开安全例会、发整改通知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动真碰硬,紧盯不放,将问题督促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五)推进安全隐患“清零”工作,强力开展专项整治

建议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排查辖区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力推进安全隐患“清零”工作,特别要把“两客一危”车辆、驾驶人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清零”。同时开展联合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旅游客运企业动态监控措施落实、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车辆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从业资格情况,检查旅游客车办理包车手续情况,督促企业检查客车轮胎、安全带完好情况,落实乘客安全告知制度。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客车及驾驶人,一律予以取缔;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旅游客运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或者未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的旅游客车,一律停止营运;对违规审批路线、发放空白包车证的,一律严厉查处、严肃倒查问责。对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企业清单集中通报安监等部门,联合约谈、曝光一批隐患突出的企业,督促落实源头教育和管理措施。

(六)强化宣传引导,着力养成安全行车的规矩和氛围

各相关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对“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剖析,围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旅游客车事故,采取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教育警示高潮,以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机制,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行车、违章运营问题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监督。引导有关单位和人员不租用、不乘坐无包车手续或手续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客车,形成安全行车、安全用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