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各执一词”的证据 法官如何审理这案件

“各执一词”的证据 法官如何审理这案件

一起事故证据复杂,法官引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直是法院判决案件的准绳。但如果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证据各有说法,该如何决断?

近日,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的审理中,法官就引用了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

两电动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2016年11月10日17时,界首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其中一车主王某当场死亡。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鉴定,王某因车祸头部及胸部受强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内脏破裂、血气胸,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界首市交管部门认定,另一方电动车车主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全责,王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杨某向阜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结果是予以维持。

随即,双方又申请了相关鉴定。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有关事故车辆刮碰痕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两车事故痕迹符合。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杨某行驶速度约为13~14Km/h;王某行驶速度约为12~13Km/h。而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有关视频图像进行鉴定,结果为不具备鉴定王某骑乘的电动车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擦碰的条件。

不负刑责,要负民事责任吗?

2017年8月,界首市公安局以杨某涉嫌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界首市公安局以“证据发生变化”,又撤回审查起诉。

但王某家人认为,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各项损失约38万元,随即将杨某告上法庭。

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审理中,该案争论的焦点为,杨某在刑事上未被认定存在责任,在民事上是否担责。

法官认为,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界首市公安局撤回对杨某的审查起诉。

而民事案件要求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明标准”,依据该标准所作出的民事裁判。因此,该案当事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并未排除其在民事上应承担责任。

被告被判

赔偿34万余元

庭审中,另一个争论的焦点则为当事双方举出相反的证据。王某家人依据“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事故车辆刮碰痕迹的鉴定结论”,证明杨某应承担责任。

可杨某依据“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视频图像的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车速检测的鉴定意见”、“尸检鉴定”,证明与王某间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三份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均明确、具体,能够支持他们的主张。而被告出具的鉴定并未排除涉案车辆是否存在发生擦碰的可能性,“尸检鉴定”也未排除王某的伤害结果可因车辆刮擦引起的交通事故而致。

综上,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原告主张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主张的证据的证明力,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杨某赔偿王某近亲属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对此,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认为属实,予以确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