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两车相撞车主系同一人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也是如此。2015年11月19日,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撞两车系同一车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离奇”案件。
案情:2015年11月27日,被告李某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驾驶的车辆损坏。
庭审查明:被告李某和王某驾驶的车辆都是登记在原告孙某名下,孙某系相撞两车的同一车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孙某到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被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遂孙某诉至萧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为由,认为交强险和商业险是针对第三者的,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故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确保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原告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相撞两车的驾驶员分别是李某和王某,均为孙某允许的驾驶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仅仅是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是权利主体。在交强险中,如果本车实际驾驶人不是投保人,而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就不是投保人而是本车实际驾驶人,投保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的危险失去控制力,当然也可以成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因此,原告孙某既是王某驾驶车辆的投保人,也是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人。在不能证明原告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情况下,原告孙某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得到赔偿。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财产损失28790元。(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