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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事故责任书 复核后维持原定

  近日,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了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承办的两起有异议交通事故复核案卷,悉数维持桐城交警作出的原定事故责任认定。

  10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姚某润驾驶小型汽车沿桐城市龙腾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驶入经一路时,与沿龙腾路由西向东(左转弯车道直行)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润车上乘座人丁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姚某润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姚某润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向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

  10月20日17时30分许,姚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桐城市同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交警大队前处,借对向车道左转弯进入交警大队时,遇对向行驶杨某咸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经过上述地点,采取紧急制动,致车上所载货物抛出车厢,砸中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右侧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某认为事故责任不公,向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听取了两位当事人陈述,调阅了桐城交警呈送的案卷,认为桐城交警案卷材料详实,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经过综合研判,悉数维持桐城交警作出的原定事故责任认定。

  (姚笃留 记者 张培农)

  来源: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