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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路段超速行驶 酿成惨剧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  3月21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皖NR9832号小型汽车,沿寿县石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县茶庵中学门前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撞到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杨某某,致杨某某受伤。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向寿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