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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公司员工外出吃午饭遇交通事故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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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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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出吃午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小赵是某轮胎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的一天中午午休时骑电瓶车携带同事到公司外面小吃部吃午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送至怀远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

原标题:外出吃午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

小赵是某轮胎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的一天中午午休时骑电瓶车携带同事到公司外面小吃部吃午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送至怀远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赵无责任。2018年9月3日小赵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小赵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该轮胎公司不服,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赵中午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本案中小赵中午下班期间与同事去距公司1.9公里处的小吃部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是为了下午工作就近选择的吃饭地点,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行为,并且小赵与同事在11:30左右外出,11:40发生交通事故,结合小赵的工作场所和事发地点之间的距离、小赵外出的交通方式等因素,可以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小赵下班吃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内,同时交警大队已经认定小赵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公司虽提出有职工食堂,规定了吃饭时间为12:00-13:00,但从县人社局的调查中可知,午餐起始时间是不固定的,总时间在一个小时内,同时该单位也存在职工外出吃饭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该轮胎公司的诉讼请求。(蚌埠新闻网)

标签:交通事故工伤小赵午饭轮胎人社局公司蚌埠一公司事故工伤保险条例同事职工情形员工地点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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