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男子开车接送孩子路上与摩托车相撞 离婚后其妻仍需同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3-07 19:10 热度: 887°
2015年1月,肥西男子张某驾驶汽车接孩子上学途中,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9月,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协议离婚。2015年12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事故中受伤的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前妻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则提交执行异议书,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张某的前妻李某是否有责任与张某共同进行赔偿?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即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判断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及债务的利益指向两方面来分析,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那么该债务就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驾驶车辆接送子女上学途中,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前妻李某尚未离婚,李某应当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