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超載渣土車撞倒離世 家屬欲追究安全責任
78歲的老父親在車禍中不幸離世,浙江人羅先生和弟弟一紙訴狀將案發地衢州市柯城區政府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區政府對事故進行調查,並處理相關責任人。他們認為,由於肇事車輛經過改裝並嚴重超載,且與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有著密切關系,這不僅是一起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該案目前正等待開庭。道路交通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究竟如何認定?受害人家屬起訴區政府是否合適?多名律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案發:
七旬老人車禍中遇難對方負全責
羅先生今年55歲,在杭州生活。12月17日上午,羅先生向華商報記者講述了父親遭遇車禍的不幸經歷和他們起訴區政府的初衷與目的。
“老人雖然78歲了,但身體很好,經常獨自一人騎電動自行車外出。”羅先生介紹,他的父親生於1942年4月,10多年前從浙江衢州某國有企業退休,目前和母親、妹妹在衢州生活。今年7月20日9時30分許,父親騎著電動自行車外出,沿斑馬線經過衢州西區白雲北大道與盈川東路路口時,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車輛門徽為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詹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渣土車)右拐彎時將他撞倒在地,老人不幸當場死亡。
事發后,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柯城大隊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處理。2019年8月2日,該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詹某某駕駛的超載機動車在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該起事故的重要原因,詹某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羅某某(羅先生父親)在事故中無責任。
羅先生介紹,目前檢方已對肇事司機詹某某提起公訴,案件刑事部分即將開庭審理。
起訴:
肇事車改裝超載
受害人家屬起訴區政府
羅先生說,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他們從交警調查結果中發現,肇事車輛經過違法改裝並嚴重超載。“肇事車輛空載登記自重12.45噸,實際自重比登記信息多了5.56噸﹔事發時肇事貨車車貨總重達56.28噸,是核定25噸的2.25倍。
“交警對肇事貨車進行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肇事貨車車廂外部結構與登記信息不一致,表明肇事貨車更換了車廂”。羅先生說,事發后,他們從交警隊獲悉,肇事貨車雖然隸屬於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但車身上噴有“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標識,且事發當天,肇事貨車拉的土石方是“衢州文化藝術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項目工程。“不僅如此,交警在調查事故過程中,聯系的對方負責人一直是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方某某”。羅先生稱,根據以上信息,他們有理由相信,肇事貨車與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有著密切關系。
2月17日下午,華商報記者通過公開資料獲悉,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龔某某,方某某為其股東之一。當天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龔某某稱,羅某某遭遇車禍一事他並不了解,肇事司機詹某某也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但他承認,方某某是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據我們了解,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這種經過改裝的違法車輛有20多輛,我們想知道,這些車是怎麼上牌的,怎麼一直在道路上行駛?”羅先生稱,他和弟弟認為,父親遭遇的事故不僅是一起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他們認為,此次事故與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和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有關,尤其是其對車輛實施改裝、超載監管不力有關。
2019年10月下旬,羅先生和弟弟一起將事故發生地“衢州市柯城區政府”起訴至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職責對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衢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2019年7月20日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2019年11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我和弟弟經濟條件都還行,之所以堅持起訴柯城區政府,不是為了獲得更多賠償,而是希望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超載、改裝車輛的監管力度,避免其他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再受這些車輛的威脅。”羅先生說。
衢州市柯城區政府:
涉案事故系道路交通事故 請求駁回起訴
12月17日,羅先生的委托律師、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目前正等待開庭。
對於羅先生兄弟的起訴,柯城區政府認為,涉案事故系道路交通事故,不是答辯人的法定職責,請求法院駁回其起訴。另外,柯城區政府認為,無論是事故發生地還是涉案企業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地均屬衢州市西區管委會轄區范圍,答辯人明顯不具有相應的地域管轄權﹔最后,被答辯人所反映的涉案車輛超載和違法改裝問題,已由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19年7月22日、9月18日和10月17日對涉案車輛責任單位浙江鬆岩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進行多次約談,督促其對涉案渣土運輸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改。綜上,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對涉案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涉案申請履職之訴缺乏訴的要件,請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柯城區政府的答辯,徐利平稱,由於衢州市西區管委會不是獨立的執法主體,因此他們起訴了柯城區政府。
律師說法
生產事故與交通事故 能否並列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有何區別?類似事故,到底應按交通事故處理還是應該按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起訴區政府是否合適?華商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律師。
觀點1:生產事故與交通事故重疊時 以交通事故處理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本案中,雖然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但是,事故發生在交通道路上,原因是駕駛員詹某某未讓直行車輛導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道路交通法》對道路上發生的事故有規定,應適用《道路交通法》,事故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趙良善說,遇到此類事故,即生產事故與交通事故重疊時,應按照特殊法《道路交通法》處理,以交通事故處理。因此,他認為死者家屬起訴區政府不妥。
觀點2:車輛作業時發生的事故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諶江濤律師指出,判斷事故屬於交通事故還是生產事故,主要看事故發生的場地,以及事故發生時車輛的狀態,車輛當時的狀態是在通行還是生產作業,如果是正常通行,即使車輛屬於作業車輛,也應該屬於交通事故。反之,如果車輛是在作業,比如吊車、工程車在作業時,發生的事故,則屬於安全生產事故。
觀點3:道路交通事故與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可以並列成立
羅先生的代理律師徐利平稱,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讀來看,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特別法,兩者的關系是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一般法(安全生產法)。“從最近幾年發生過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來看,包括一些客車司機打瞌睡、疲勞駕駛導致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好多都是由國務院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然后做出相應的處理,而不是由地方政府的某個交警支隊或者交警大隊來處理。而這些事故,最后都定性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徐利平認為,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起訴衢州市柯城區政府,要求其履行調查處理的職責是有法律依據的,沒有問題。
廣東君和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歐陽挺也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是可以並列成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影響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認定,這類事故,家屬主張經濟賠償的話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政府部門追加相關單位的責任可適用安全生產。本案中相關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公司車輛進行改裝、對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車輛超重等,是引發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有關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定性為安全責任事故如何追責?
趙良善律師認為,若事故被定性為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對責任人行政處分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