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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 刑民一体模式实现“三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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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页 >时讯 >各地快讯常山 刑民一体模式实现“三无”目标2014-03-30 11:0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图为王辉忠(左二)到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视察,并给予充分肯定。   2012年2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正式成立,并探索实践“刑民一体”审判模式,既审理交通肇事、醉驾等刑事案件,又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案件,成效明显。两年来,该院交通巡回法庭共办结案件667件(刑事151件、民事516件),其中上诉率仅为0.09%,民事案件调撤率达72.3%,当事人自动履行赔偿款共计4000余万元,实现了无信访、无投诉、无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三无”目标。

      今年3月12日,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来到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研时,对该院首创的“刑民一体”交通巡回法庭审判新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两便”原则促生“刑民一体”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引发刑事和民事几类纠纷,涉及肇事者、受害者等多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法院、交警、司法、交通、保险公司等部门协调配合,处理难度较大。“常山县境内高速、国道、省道纵横交错,交通事故易发、多发,因涉及群众生命财产,极易诱发社会纠纷。”常山法院院长王小红说,2011年该县进入诉讼的交通事故案件就有335件。为应对逐渐上升的交通事故纠纷,2012年2月,常山法院在县委、县政府支持下成立交通巡回法庭,并大胆探索“刑民一体”的审判新模式,既集中办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又审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

      2012年3月,常山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致2人死亡、3辆车受损,受害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交通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1个月内便全部审结,并为受害方取得近130万元的赔偿款,一场潜在纠纷化于无形。速度为何这么快?交通巡回法庭庭长曹宏说,以往交通事故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由刑事庭和民事庭分别负责,如今“刑民一体”方便了案件之间的衔接,节省了审理时间,也让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如在这起案件中,法庭建议原告采取民事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起诉,将保险公司也列为当事人,从而更快获得了保险理赔款。

      为真正发挥“刑民一体”审判模式的作用,该院选派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刑庭庭长担任交通巡回法庭庭长,并安排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刑事、民事审判人员为审判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办案中,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会主动联系当事人,对被害人进行审前诉讼引导和衔接,推荐其选择适合的诉讼途径。对涉及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该庭一般遵循先民后刑的审判顺序。若先受理刑事案件,审判人员会主动了解该起事故的民事处理情况;当赔偿涉及商业险,引导其走民事诉讼途径,将交强险、商业险、被告赔偿一并处理、一步到位,让当事人尽早得到赔偿。据此,可以克服不同业务庭间因交流缺乏而导致的程序拖沓,并防止认识不一而产生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司法尺度统一性,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高效快捷引来赞誉

      今年元宵节刚过,兰溪市的当事人潘某就特地赶到常山法院,将一面写着“法律因你而公平公正”的锦旗交到交通巡回法庭办案法官手中,感谢其公正高效、一心为民的司法作风。原来去年2月,潘某驾车途经G60沪昆高速上海方向420KM处,被张某驾驶的旅游公司大型普通客车尾随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花去车辆施救、维修等费用2万余元。由于丢失相关证据原件,保险公司一时无法理赔。当潘某来到设在交警大队办公点的交通巡回法庭咨询时,接待法官耐心予以指导,悉心告知补充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通过电话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核实。最终潘某及时获得了赔偿。

      实行双轨制办公办案模式。为让群众更方便、快捷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常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实行双轨制办公办案,在法院和县交警大队均设办公点。在交警大队办公点主要开展前置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以及简易案件的审判;刑事和复杂民事案件在院机关开展,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为案件办理“提速增效”。据统计,实施“刑民一体”的审判模式以后,该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天数较之前缩短了7天,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8天。

      加大调解、协调力度。该庭依托刑事案件在本庭审理、沟通较为顺畅等优势,以刑促民,加大交通事故民事和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前,办案人员即仔细查阅案卷,为当事人查漏补缺,初步判定肇事者是否负刑事责任,准备好可行的调解方案;审理时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与刑事被告人的沟通,争取民事赔偿早日调结以便刑事部分妥善处理。

      以刑促民,平衡兼顾各方利益。去年5月,交通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规则致被害人罗某死亡。庭审中,樊某表示无力支付赔偿款,承办法官耐心做其工作,并给予合理时间让其筹款。规定时间过后,被告人仍称无法凑到钱,法庭果断决定对其逮捕。刑事案件宣判当日,被告人家属主动表示愿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法庭考虑樊某系过失犯罪,且民事赔偿问题已处理完毕,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判处缓刑。在法庭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案外延伸带来喜人成效

      在许多交通事故中,案件虽结,受害人却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躺在病床上、承受高额医疗费用的受害人不需要迟来的正义,交通巡回法庭办案法官深深明白这个道理。

      为让受害方及时拿到赔偿款,兑现权益,交通巡回法庭建立健全了六项提高自动履行率的工作制度:即以刑促民制度、结案双向告知制度、承办人催付制度、审执兼顾制度、法院转付赔偿款制度和严格控制暂扣款制度。2013年11月,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造成十级伤残、摩托车损坏。经认定,被告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开庭时,被告和保险公司均不到庭应诉,由于涉及对王某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赔偿等事实认定,本案陷入尴尬。承办法官了解到沈某在交警大队还有一笔4000元的暂扣款,于是电话告知沈某,如果不出庭将自行承担败诉结果,法庭还会直接将该笔暂扣款抵作赔偿款扣划给原告,沈某最终同意调解。王某说:“还好有暂扣款这笔钱在,才能促使我们达成赔偿协议。”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积极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主动加强与乡镇、司法、交通、交警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与当地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通报信息、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推进交通事故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

      去年底,交通巡回法庭组织人员从众多醉驾案件中,收集了发生在身边的20个典型案例,汇编成《醉驾的伤痛》宣传手册向社会各界赠阅,并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组织代表委员、各界群众旁听庭审,加强案例宣传报道等,发挥司法的教育警示作用,增进群众的交通安全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 网友评论: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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