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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五五”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

常山“五五”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3日 13:33 浙江日报

  本报讯 (楼民展 周建军 何菊)8月26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常山“5-5”重特大交通事故一 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朝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王国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7年;被告人黄三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今年5月5日早晨,曾朝国驾驶中巴车,载送芙蓉乡初中师生等48人,从芙蓉乡驶往芳村镇,参加体育测试。 7时30分许,途经常毛线金源乡长厅岭路段,车辆失控,冲出公路,翻入长厅水库中,造成32人死亡、16人受伤,车辆 报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曾朝国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7日,芙蓉初中校长黄三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1日,曾朝国和车主王国华及黄三耀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27日对三被告依法提起公诉。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朝国驾驶不符合安全规 定的车辆严重超载行驶;王国华不尽车辆营运管理职责,违反安全营运基本规则;黄三耀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违反安全规章 制度。他们的行为最终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极其严重的后果,分别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