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日益多样化,汽车、电瓶车、自行车等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交通工具的普及,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相应的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呢?“合理路线”又是如何认定的呢?接下来小律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
【案情】
上诉人刘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16年12月10日19时下班,19时20分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后到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2016年12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30日,刘某所在的公司向潍坊高新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2月14日,高新人事局经审查刘某所在的公司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公司。2017年3月10日,高新人事局作出潍开劳人工伤认字[2017]0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上诉人刘某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潍开劳人工伤认字[2017]0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2018年5月7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91行初3号行政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审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争议】
上诉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是在合理的下班途中,2016年12月10日19时上诉人下班后到离住处较近的福寿街与东方路交叉口的中百超市购物符合情理,因为该超市在潍坊最有影响最有信誉,加上自己又有中百超市的购物卡,非常方便,符合人情符合常识。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工作地点与居住点相距较近,而位于福寿东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的中百超市与刘某的工作地和居住地相距较远。刘某主张其下班后到福寿东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的中百超市购买食品准备晚饭。据现场勘查,从刘某工作地点西行至居住地,经过三个居民小区,小区周围有数家超市。刘某日常生活所需品均可在居住小区周围的超市购买,不必舍近求远。所以,刘某主张的下班后到中百超市购买食品明显偏离合理路线。
【案情分析】
崔常山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是“合理路线”而不是“唯一路线”、“必经之路”,在合理路线的认定上应当允许有合理偏离。原审法院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理解为“必经之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路线的基本原则。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是从诸城来潍坊刚刚参加工作的小伙子,形成了下班后去中百超市购物的习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上诉人下班时间是当日19时,上诉人下班后离开工作地点到中百超市采购必备生活用品后,返回居住地点的目的明确。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全部条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2016年12月1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在下班后直接前往超市采购生活必需品,发生事故时在合理的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最终判决】
上述案件从劳动仲裁去劳动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人社局驳回,到一审支持领导人社局的认定,没有认定工伤,再到二审重新上诉,都是崔常山律师代理的,崔律师一直觉得当事人是工伤,可是人社局、一审法院都没有支持。但崔律师一直没有放弃,在多方努力下,使该案件最终改判。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主要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2017年3月10潍开劳人工伤认字[2017]0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责令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刘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呢?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判断,可考虑从绕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认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生活中,如果您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自己又无力解决的,小律建议您去律霸法律咨询app或者微信公众号上免费咨询下律师,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以方便解帮您解决问题。
文章作者:崔常山律师 编辑: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