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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出事故 昔日同窗上公堂

  苍南新闻网4月9日消息:好心搭载他人需倍加注意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未成年人也不例外。近日,县法院矾山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故发生在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小乙(化名,2000年12月出生)还没取得驾照,就开着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上路,后座还坐着搭乘的同学小甲。不幸的是,途中小乙的摩托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座的小甲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小甲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即边缘智力状态),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伤残。当时辖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驾驶重型货车的李某和小乙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甲无责任。

  之后事故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小甲于去年11月将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货车驾驶员李某、车主“蒲门混凝土公司”以及小乙和摩托车车主李某某(小乙母亲)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2807元。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李某承担50%的责任(李某的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蒲门混凝土公司承担,最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小乙承担35%的责任(由监护人李某某承担),原告小甲承担15%的责任。(通讯员 黄书乐 陈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