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 “交通法庭”进交警队
温州网讯 今年1月份,瑞安市人民法院与瑞安市交警大队联合设立了“交通法庭”,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一站式”服务,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改变了以往交通案件调解率低、审结周期长的弊端。
这种处理交通事故新模式受到了当地百姓的称赞,也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肯定,日前,市中院向全市基层法院推广“交通法庭”。
初衷
方便当事人解纠纷
2006年,瑞安市发生交通事故1.5万多起,死亡事故104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2000年,该市法院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只有117宗,去年上升到271宗,今年1月至10月,该院已收案200件。
交通事故的调解有两种,一种是交警的行政调解,另一种是法官的司法调解。一般来说,交警行政调解没有司法强制力的保障,若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服就可能形成纠纷,当事人就需诉至法院进行司法调解或审判。因交警和法院的办公点不同,容易造成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脱节,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周期长,情绪容易激烈,调解则更难,甚至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纠纷。
何不把“法庭”搬到交警队呢?瑞安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朱悦波的想法,与瑞安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加梁的想法不谋而合。今年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与瑞安市交警大队联合推出了创新事故处理模式――法院“交通法庭”搬进交警队。此举措有效提高了交通损赔案件的处理能力,切实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专业
快办疑难损赔案件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历来有主体认定难、文书送达难、证据认定难、解释工作难、协调工作难“五大症结”。“交通法庭”的设立,在法院与交警部门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桥梁,有利于破解这些难题。
交警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一方面可以相互利用对方优势弥补己方不足,相互探讨疑难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力保证了诉讼的连贯性,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提升了法官的专业技能,使经办法官积累了丰富经验,保持了裁判尺度的相对平衡性。
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用等法律未予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诸多问题上,该庭逐渐探索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赔偿标准,撰写的《道路交通案件参考意见》,有力地提升了案件处理能力。
去年12月7日,一辆“安徽某公司”车辆,从瑞安市芳庄乡光辉村驶往平阳方向途经马陶线瑞安市马屿飞云江大桥下坡地段时,与胡某骑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当时,胡某要求“安徽某公司”车辆驾驶员张某赔200元钱。不料,两天后,胡某突然死亡。随后,智残的胡妻及其子来到“交通法庭”起诉“安徽某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28.5万元。
被告辩称:首先,事故发生时,胡某身体没有受到伤害,而颅内出血发生在两天之后,如果死者当时有受伤的话,绝不会仅索赔200元。其次,胡妻系残疾人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是死者兄弟委托提起诉讼的,故其诉讼请求应不予认可。
接案的“交通法庭”法官,立即就死亡因果关系的认定、事故赔偿范围的界定、精神抚慰金的计算等一系列争议较大的复杂问题展开了调查,并多次到交警部门、现场和医院及胡某的老家调查核实,逐一理清疑难问题。结果查明,胡某的死因确系车祸碰撞所致。
最终,“交通法庭”判决“安徽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残疾人妻子和未成年儿子的抚养费、年迈父母的赡养费等共计20万余元。
这起复杂的官司,如果适用简易程序需3个月,而“交通法庭”仅12天就把此案审结,并使当事人家属拿到赔偿金。
兼顾
审判执行标的到位
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确定肇事车辆后,7天内必须将扣留的车辆无条件放行。以前,法院到交警部门保全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车辆已经被交警部门放行的情况,使法院事后的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遭遇“只审难执”的尴尬处境。
原告林某等人起诉被告唐某、某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由于交通庭及时审查原告保全申请并迅速保全外地肇事车辆,才使得一宗较为复杂的案件在短短9天内就达成调解协议,受害方顺利拿到7万多元赔偿款。当然,强制措施仅是辅助手段,破解“执行
难”的关键在于提高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
为此,“交通法庭”法官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确立从立案、审判的各个环节都为执行考虑,用好用足用实法律,动员当事人自觉履行赔付责任,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今年1月至10月,70余件案件的130个当事人自动履行,金额高达290余万元。
调解
缓解法院办案压力
“交通法庭”设立后,不少达不成调解协议或对赔偿主体、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不明确的当事人纷纷到庭咨询,“交通法庭”法官除了日常的审判业务之外,还承担大量群众来电来访业务,细心解答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
今年1月至10月,该庭已接待来信来访500余人次。在接访过程中,法官们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与交警部门一起搞好调解工作,将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轻的案件解决于萌芽阶段,方便了广大群众,无形之中也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今年6月,吴某骑着一辆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自左向右
横过人行横道时撞在一辆机动车上,造成三轮车上乘客受伤和机动车受损。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对此不服,便到“交通法庭”进行咨询,法官了解事故经过后,细致分析了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违法安装机械驱动,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法官还向他详细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赔偿规定,吴某听后心服口服。
此外,“交通法庭”还经常与交警部门交流调解经验,探讨调解技巧,达到共同提高之目的,对交警部门的调解工作则全力给予支持。同时,交警队还在“交通法庭”设立法医室,接受当事人人身损害情况的申请鉴定等。
关爱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交通法庭”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1月~10月,该庭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60余件21万余元。这是“交通法庭”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受害人,“交通法庭”依法落实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保证其及时行使诉讼权,避免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的现象。
交通诉讼不少是财毁人亡,许多家庭因此陷入窘境。“交通法庭”及时依法处理先予执行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急需医疗费用等紧急情况,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及时作出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帮助受害方渡过难关。
被告陈某酒后交通肇事一案,原告黄某伤势严重,前期治疗已经花去医疗费用18.2万元,因家境贫困无力继续治疗,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该庭及时审查其申请,并先予执行医疗费用3万元,使其伤势得到及时救治,并且在审判后督促被告足额履行赔偿款。(记者 袁寿省 通讯员 金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