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谋杀”可能 乐清“12.25”案件为交通肇事案
昨天晚上10时30分,温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乐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乐清蒲岐“12.25”案件的调查进展。
新闻发布会上,温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沈强表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乐清蒲岐“12.25”案件排除“谋杀”可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案件。
据沈强介绍,12月28日凌晨,副省长、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主持了市委专题会议,连夜对案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温州市公安局根据市委专题会议精神,对乐清蒲岐“12.25”案件开展复查,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
温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依据有四个来源。一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费良玉供述,其驾驶车辆遇行人横穿道路时,左驾方向并刹车避让不及,碰压行人。该事实与同车人员黄标的证词相符。二是通过调查4名目击证人,并未发现事故现场有其他可疑人员出现。三是对车辆接触痕迹的检验和地面刹车痕迹的勘验确认,有关痕迹的形成符合该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四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发现与上述情况有疑义的证据。
同时,警方还严格审查了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嫌疑人与死者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受人指使等情况,并对其生活轨迹、工作情况、人际交往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调查,排除了其主观故意的可能。公安部门细致地开展了现场调查访问。既对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所有证人重新进行了询问、调查;又对目击证人钱成宇和网民提出的“第二目击证人”黄迪燕进行了询问,确定并无“谋杀”行为被直接目击。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现场留有明显的车辆刹车痕迹、尸体拖痕、人车碰撞痕迹,与被人强行压住碾压的行为不符。
由此,温州市公安局对这起交通事故给出了责任认定初步意见。认为费良玉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发现行人动态后采取措施不力,以致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钱云会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道路,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