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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夺命车祸让路桥公司成被告 死者家属认为公路护栏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终审认定事故与工程质量无关

  本报讯(记者陈霞 见习记者李洁)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王华的丈夫刘刚以高速公路护栏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路桥公司)告上法庭,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刘刚的诉讼请求后,刘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终审再次驳回刘刚的上诉请求。

  2008年7月24日15时,王华驾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武威市凉州区怀安乡境内时,突然冲破道路北侧防护栏,车辆驶出路外翻倒在路基下的水渠后起火,造成王华及乘客共4人当场死亡、车辆和公路设施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阳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华违规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刘刚查阅有关资料后得知,根据我国长期以来桥梁护栏的使用经验,当桥面高出地面或水面3米以上时,栏杆扶手顶面应高于人体重心,一般栏杆高度以不低于110厘米为宜。刘刚认为,连霍高速公路两侧护栏的高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110厘米,且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没有牢固连接,致使车辆冲出路面翻下路基,导致了王华等人死亡。于是刘刚将连霍高速公路的投资方路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时,路桥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地段的高速公路护栏由公司发包给其他两家公司建设施工,该护栏已于2006年12月交工验收,经甘肃省交通厅武威过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验收审定为合格,而且,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已经有了认定,驾驶员王华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该事故与路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路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地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护栏的高度必须达到110厘米,因此刘刚所提事故发生地护栏建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王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可以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连霍高速的工程质量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刘刚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