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答惑 鄞州法院发布“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
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开车的人都知道这句笑谈:车子与老婆概不外借。因为之前有这种说法:借出的车撞了人,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不过,读了昨天鄞州法院发布的“2009年至201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报告”,借车的车主可以放心了:只要车主无过错,就不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鄞州法院结合2009年以来的交通事故案例,发布“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对零点起保、事故赔偿、汽车维修、借车责任等几类典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一:投保当天出车祸,保险还未生效,能获赔吗?
2011年3月3日晚上,张先生开着新车将行人胡女士撞伤。胡女士家属将张某、4S店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由于合同约定保险是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保险并未生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7.2万多元,由被告张某赔偿。
解读:
保险合同中的“零时生效”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则不产生约束力。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怎样算明确告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发了单独的告知函,或是在合同中以加黑加粗的字体突出相关条款,才算尽到了告知义务。
案例二:汽车维修费超过新车价值,还要赔吗?
2011年1月20日,甬台温高速上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压住了一辆小轿车,造成一死一伤,及两车严重受损。半挂车的驾驶员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车主徐某无责任。
事后,徐某向蔡某和车主提出了22万元的医疗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调查发现,徐某的车辆维修已经超过了重新购置同类新车的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就车辆损失方面,双方参照重新购置的费用协商确定了一个合理的损失数额。
解读:
受害人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通常,侵害人只需赔偿该车的维修费用,就达到了弥补受害人损害的目的。
但若车辆受损严重或费用过高,已无维修的必要,就不能再由侵害人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而应当以重新购置同类车辆所需要的费用来确定受害人的损失。
案例三:何种情况下,“同命同价”?
2011年2月12日,邵某驾轿车开化县华埠镇青阳村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陈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邵某及车上5名乘员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在本起交通事故6名死者中有一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法院判决案件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解读:
需强调的是,该条规定的“相同数额”,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确定。
案例四:车祸引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全赔,还是半赔?
2010年11月26日,在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上,一辆大客车撞到了一辆小轿车,一对60多岁的老夫妻受伤。其中丈夫轻伤。
3天后,车祸诱发了丈夫的心血管疾病,丈夫因此死亡。事后,司法鉴定认为,车祸对丈夫的死亡,损伤参与度为25%。
法院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认为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原因,但交强险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案例五: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去年2月21日早上,鄞县大道上一辆半挂车撞到一名电瓶车主,电瓶车车主当场死亡。
这辆半挂车经过两次转手,虽然已交付,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电瓶车主的家属将车主、车辆实际所有人、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70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车主无须负责。
解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六:朋友借车后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2009年9月,鄞州的郑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外出游玩,不料朋友撞上一名13岁的少年,治疗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弄不清到底是谁闯了红灯,交警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去年伤好后,少年将郑先生、他的2个朋友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郑先生无责,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和他的2个朋友承担。
解读: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