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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撞墙后4小时报案遭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没有及时报案,还把车子驶离了现场,结果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昨天,奉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定保险公司输了。

  2013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宁波一家陶瓷公司的负责人林某驾驶一辆公司名下的宝马轿车,在江东江南春晓小区附近撞上了围墙,导致车头受损。因为车子“受伤”不重,加之急着去办事,林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将车驶离现场,开去了奉化。直到当天下午1时许,陶瓷公司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

  4天后,江东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仅是确认了事故后果的存在。9月28日,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宁波一家宝马4S店对事故车进行定损,确定事故损失金额为2.6万元。

  之后,车子修好了,陶瓷公司支付了这笔2.6万元的修理费,并申请理赔,可是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通知书上说,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向交警报警,而是将事故车从宁波驶回奉化,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事故损失。根据《保险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因交涉无果,陶瓷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原告方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只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都是可以的。宝马车撞墙发生在上午9时许,报案在下午1时,仅过了4小时,没有超过48小时的约定。

  被告方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由于原告方的过错,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的发生时间、事故性质以及损失的结果,因此不予理赔。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协力查明事故性质。原告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即以电话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已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被告方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交现场查勘的相关记录,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及时查勘义务,其所称的事故性质无法确定并非投保人单方造成的。相反,被告方的理赔人员之后对事故车进行定损,表明其认可了事故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两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陶瓷公司车辆损失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