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及时报案遭拒赔 太平财险败诉
人民网宁波3月3日电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如果没有及时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拒绝理赔?近日,宁波奉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6000元。
据介绍,2013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宁波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驾驶公司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在宁波江东区一小区附近撞上了围墙,导致车头受损。事故发生后,林某驾驶着车辆离开了现场,开至奉化后,在下午1点左右,车主才向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报了案。
9月25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东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仅确认了事故后果的存在。9月28日,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在宁波金昌宝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对事故宝马车进行了定损,确定事故损失金额为26000元。然后,宝马车车主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26000元。
事后,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因宝马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驶离了现场,将标的从宁波鄞州区驶回奉化,存在重大过错。且车主没有及时报交警处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事故损失,根据根据《保险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于是,该陶瓷公司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宁波奉化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宝马车主提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须保护措施,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9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报案是在下午13时,没有超过48小时的约定,因此原告认为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被告坚持是原告车主的过错,关于对48小时通知时间的确定,被告表示本案就是因为无法确定时间,及损失的结果,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协力查明事故性质。原告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约4小时即以电话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已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现场查勘的相关记录,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善尽及时查勘义务,保险人所称的事故性质无法确定并非投保人单方造成的。相反,被告的理赔人员在2013年9月28日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表明其对该次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的认可。基于以上两点的理由,法院遂作出判决。(方圆圆、冯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