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溜坡撞死司机 为何法院判保险公司不用赔
车子溜坡撞死车主,保险公司拒赔,家属起诉到法院。
机动车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最近,嘉兴海盐县法院判决了此案。
前段时间,宁波发生一起倒车撞死家人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海盐县法院的法官作了解释。
溜坡撞死司机
万师傅,50多岁,嘉兴海盐人。
万师傅有一辆拖拉机,去年1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他将拖拉机停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庄村万家浜10号自家的晒谷场上,走到拖拉机后卸货,谁知,拖拉机开始溜坡,万师傅避让不及,被拖拉机顶到围墙上。最终,万师傅不幸过世。
万师傅的拖拉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中死亡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8日零时到2012年11月7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万师傅的家人曾向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内保险理赔申请,但被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4月22日,万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万师傅的死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受害人万师傅就是被保险人,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故车的实际驾驶人就是万师傅,又是被保险人,万家人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万家人的诉请。
●法官说法
司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承办法官说,即便机动车是静止状态,不在马路上,因意外发生伤亡,也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以及第42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除非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此案事故发生时,事故车并无其他人员,万师傅就是事故车的实际驾驶人,因而不予支持。
意外撞死家人可获赔吗?
现在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会将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司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外,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家属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大多保险公司都不赔偿。
但法官认为,司机的家人和其他人相比,在人身权利的保障上,应该没有区别,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但如果司机是出于故意行为,而造成自家人或自家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