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竟然有人假冒他人名义来起诉,结果被罚5000元!
为了打官司,竟然伪造签名、假冒他人名义起诉,这起案件被法官当庭识破。近日,海宁法院对这起假冒他人名义起诉的行为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代理律师进行了训诫。
2019年1月7日,海宁法院受理了一起责任保险纠纷案件,原告赵木称,自己的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修理费等各项费用一共支出40余万元,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付。2月15日开庭时,赵木本人没有到庭,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就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端倪。保险公司当庭提交的投保单和投保声明上“赵木”的签名和原告方提交的起诉状、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差异明显,而双方代理人均称提交的材料都是由赵木本人签名的。难道笔迹截然不同的签名真的是同一个人签署的吗?
法官当庭拨打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赵木的电话,对方承认自己确实是赵木,但是不知道起诉的事宜,也没有签过起诉状和委托书。在之后的庭审中,王律师承认之前都是和一个叫钱华的人进行联系的,起诉状和委托书也是交给钱华的,自己并未直接与赵木进行联系的。而钱华就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代赵木签字的人!
由于案情蹊跷,法官分别对钱华和赵木进行了调查询问。赵木称,2018年10月自己确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自己就将事故车辆卖给了钱华,之后并没有再管交通事故的后续事情。钱华也承认,自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购买了赵木的事故车辆,但因为车辆尚未修复无法过户,后来和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所以才想着以“赵木”的名义进行起诉,并伪造了赵木的签名。
法院认为,本案系钱华假冒赵木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赵木”的签名均系伪造,已妨碍案件审理,故据此决定对钱华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钱华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就缴纳了罚款。此外,法院还对代理人王律师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其出具悔过书。
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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