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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交通事故受伤 出院半月后死亡 责任在谁?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19日电(王海明、岳德亮)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治愈出院后不久身亡,此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浙江湖州德清县法院判定交通事故肇事者从交通事故和死亡事故两方面对受害人作出相应赔偿。

  去年7月13日晚,姚某驾驶摩托车途径德新公路20KM附近路段时和同向行走的苏某发生碰撞,苏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2日,苏某治愈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中姚某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已赔偿医疗费2万元。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月27日凌晨,苏某突然死在家中。苏某的突然去世,责任该有谁负?苏某的家属认为姚某对苏某的死负有责任,而姚某认为苏某是交通事故发生半个月后死的。同时,苏某的家属认为医院也该负责。医院方认为,苏某是出院后死亡的,医院没有责任。

  苏某的家属曾向德清县法院提交诉状书,要求医院作出相应赔偿。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苏某的死亡是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造成的,法院因此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见医院赔偿不可行,今年6月,苏某的丈夫和二个子女又共同起诉,要求姚某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8万余元。根据省医院学会的鉴定分析,德清法院认为,姚某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与苏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大小等综合因素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德清法院判决,姚某对交通事故承担80%的责任,对苏某死亡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约9万元,扣除姚某已付的医疗费2万元,实际支付约7万元。判决生效后,此案现已顺利执行完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