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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新华社杭州3月10日电(记者方列)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民事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进行通报。

“以往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按照受害人户籍是城市还是农村来认定赔偿标准,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湖州中院副院长侯黎明介绍,“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差距。“同命不同价”表象上是赔偿结果的差异,本质上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对立的产物。

从2004年开始,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等多个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文件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016年1月1日,湖州市正式启动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差别,为城乡一体化扫清了制度障碍。

侯黎明表示,户籍性质导致的赔偿标准不同会造成客观上的不公平,为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因户籍性质区分导致的不合理利益差异,湖州中院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之所以会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考虑到改革的渐进性,必须要兼顾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社会的可接受程度,根据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

文章来源:新华社